第八章.建筑管理的其他规定第四十条,沿城市主次干道.红线宽度,30m、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其建筑面积必须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同时不允许建临时性建筑物、为施工建筑的临时工棚等除外。第四十一条 沿城市主干道、红线宽度、30m,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不宜建砖混结构的建筑,新建公共建筑应进行亮化设计和配置.鼓励使用新型环保建筑材料,门牌,字号统一风格。统一设计,严禁墙体商业广告,楼顶不得设置大型广告牌。第四十二条,各项建筑工程基地必须进行竖向设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室处地面标高要与城市道路人行道上的人行道标高取得协调。按排水坡度 3、要求确定 沿街商业建筑的台阶最高不得超过45公分、施工验线时。必须检验室外地面标高与室内地面标高.第四十三条 建筑高度在24m以下的住宅建筑 必须建坡屋面.坡屋面建筑的屋面坡度应大于35度.特殊部位达不到要求的,需经批准才可施工,第四十四条、传统历史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地段的新建和改建项目。应按该街区和地段的有关详细规划要求进行,距自治区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边界25米范围以内不得进行任何地上建筑工程、第四十五条.居住区、居住小区必须配套设置居民停车场、停车库。汽车停车率不小于35,地面汽车停车率不宜超过10.第四十六条,商贸办公建筑停车位指标按下表规定设置。其他大型公共建筑的停车位根据总平面设计要求设置第四十七条。两幢建筑间室外地面高差大于30公分时 计算建筑高度应将地面高差计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