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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三十二条、各类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招标 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在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以及建筑间距,建筑退让 绿地指标等要求下合理确定,第三十三条,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最大值不应超过下表规定.第三十四条.对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 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在18m以下的单体建筑建设,第三十六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表规定最小面积的.一般不能单独建设、注、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 超高层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 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表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建设,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二。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定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四、根据城市规划需要进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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