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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三十二条、各类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招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在符合消防 卫生,环保,工程管线以及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绿地指标等要求下合理确定,第三十三条,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最大值不应超过下表规定。第三十四条,对科研机构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在18m以下的单体建筑建设、第三十六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表规定最小面积的、一般不能单独建设、注、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超高层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表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建设 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二.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 确定无法调整 合并的.三,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 确实无法调整 合并的.四。根据城市规划需要进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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