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三十二条、各类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招标 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在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以及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绿地指标等要求下合理确定,第三十三条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最大值不应超过下表规定,第三十四条.对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 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在18m以下的单体建筑建设 第三十六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表规定最小面积的 一般不能单独建设、注。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超高层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 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表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建设,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二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 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定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四。根据城市规划需要进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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