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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三十二条、各类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招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应在符合消防、卫生 环保。工程管线以及建筑间距 建筑退让.绿地指标等要求下合理确定.第三十三条.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最大值不应超过下表规定 第三十四条、对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在18m以下的单体建筑建设、第三十六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表规定最小面积的、一般不能单独建设,注,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超高层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表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建设.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二、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定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四。根据城市规划需要进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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