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则、第六十一条,本规定是实施。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具体技术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经核定规划设计要求 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的建设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 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 2003 年 12.月 1日起施行 1994 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同时废止,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序号用地类别,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第一类.R1第二类。R2第三类.R3商贸办公,C1C2科教文卫。C3、C6第一类 M1第二类,M2第三类 M3普通,W1危险品,W2G1、G21低层独立式住宅.2其他底层居住建筑.3多层居住建筑,4高层居住建筑,5单身宿舍 6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 7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8居住小区文化设施 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 文化馆等。9居住小区体育设施,10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11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 含出租汽车站、12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13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14小型农贸市场,15小商品市场、16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17居住区组以上商业服务设施,18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 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19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20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21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22特殊病院 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单独选址 23办公建筑 商办综合楼.24一般旅馆。25旅游宾馆 26商住综合楼。27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28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29科研设计机构。30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31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32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33普通储运仓库 34危险品仓库,35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36社会停车场.库.37加油站,38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 动车训练场,39客。货运公司站场 40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41污水处理厂 殡仪馆.火葬场,42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 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区位中心城。外环线以内地区、中心城外,外环线以外地区、建筑容量内环线以内地区内外环线之间地区新城中心镇一般镇和其它地区类型,DFARDFARDFARDFARDFAR低层独立式住宅20 0,418。0 3518.0,318。0.318.0 3其他低层居住建筑30、0。927,0,825,0.725,0、725。0,7居住建筑、含酒店式公、寓,多层33,1。830,1,630,1 430 1、030.1、0高层25 2 525.2、025,1,8商业,办公建、筑,含旅馆建筑,公寓式办公建 筑.多层50、2、050 1 850、1。640,1、240,1,2高层50,4,045。3、540,2 5工业建筑。般通用厂.房、仓储建筑低层60。1,250.1。040.1 040 1.040,1 0多层45、2、040。1.635.1,235、1.235,1,2高层30、3.030、2。0,公共绿地、按照建设部,公园内部用地比例.的规定执行、注。1,D,建筑密度,FAR、建筑容积率.2,本表仅适用于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单一基地,3。本表规定的指标为上限,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建筑基地面积.平方米、折减率 J、百分比小于、等于 1000.平方米、20大于。1000,小于,等于,3000,平方米 15大于.3000。小于。等于 7000 平方米,10大于。7000 小于,等于.15000。平方米。5大于,15000 小于,等于。25000。平方米。10大于 25000。小于,等于 30000 平方米.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