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四十五条、建筑物的高度 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中心城地区鼓励建设9层至12层配设电梯高层住宅,新建多。低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新建住宅实行架空线入地敷设。围墙透空透绿,空调器外机及附属设施统一设置.推行水.电。燃气数据户外或远程采集,第四十七条 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 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四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录二,第四十九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 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 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 之和的、1。5倍 即.H、1、5.W S。二 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 按下式控制,A L.W.S.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 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 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计算方法见附录二,第五十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80米,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 等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70,米.三,建筑高度大于60 米 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60,米.四,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第五十一条、多 高层住宅的层高宜为2,8,米,不应高于3。6、米。第五十二条.沿城市道路的居住建筑基地的围墙高度不大于2,2,米 并应透空设置,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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