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四十五条,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 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第四十六条.中心城地区鼓励建设9层至12层配设电梯高层住宅。新建多,低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新建住宅实行架空线入地敷设,围墙透空透绿.空调器外机及附属设施统一设置 推行水。电 燃气数据户外或远程采集.第四十七条、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 气象台 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 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 经建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录二,第四十九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 即。H。1,5.W。S,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L。W,S、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 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 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计算方法见附录二 第五十条、建筑物的面宽 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80米、二 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60米 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70、米、三,建筑高度大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60,米,四,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第五十一条。多,高层住宅的层高宜为2,8,米,不应高于3 6 米 第五十二条。沿城市道路的居住建筑基地的围墙高度不大于2,2,米、并应透空设置,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