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四十五条.建筑物的高度 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中心城地区鼓励建设9层至12层配设电梯高层住宅、新建多,低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新建住宅实行架空线入地敷设,围墙透空透绿.空调器外机及附属设施统一设置 推行水,电、燃气数据户外或远程采集、第四十七条、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 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四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 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 经建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录二.第四十九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 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S,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 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计算方法见附录二。第五十条.建筑物的面宽 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 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80米,二 建筑高度大于24米 小于.等于60米 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70.米。三、建筑高度大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60.米 四、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 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第五十一条、多、高层住宅的层高宜为2。8 米。不应高于3。6、米 第五十二条,沿城市道路的居住建筑基地的围墙高度不大于2 2、米.并应透空设置、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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