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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 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 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详细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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