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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 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 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详细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 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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