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 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设施用地,六,绿地。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 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 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 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 经济 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 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 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 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 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 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 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第七条,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一.普通仓库用地 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第九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一、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二、交通设施用地、U2 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 处理等设施用地 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 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第十条,绿地.G.市级 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一。公共绿地,G1 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第十一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 规定范围的 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