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 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分类如下。一 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 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 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行政办公用地 C1 行政 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 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 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 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第七条。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 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第八条、仓储用地。W 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第九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 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一。供应设施用地,U1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 煤气厂用地 纳入工业用地。二。交通设施用地,U2 指公共客运交通 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六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条.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 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二,生产防护绿地。G2 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第十一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 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 表一,的规定执行,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 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