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 仓储用地。五。市政设施用地,六,绿地,第五条,居住用地 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 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 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 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 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 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C6 高等院校 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第七条,工业用地,M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一 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第八条 仓储用地 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第九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一、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二。交通设施用地 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三。邮电设施用地,U3 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 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 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 如,消防 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条。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一 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二、生产防护绿地.G2 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第十一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 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