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范我省建设行业职工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特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本试行办法依据.劳动法.建筑法.和。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建设部令8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建设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73号文件和省建设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3,52号.101号文件等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第三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 以下简称培训.是指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国家职业标准 及其与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技师任职条件,和相关教材为依据,对劳动者进行理论知识与操作技能的培养.教育和训练过程.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以下简称鉴定,是指以.国家职业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技师任职条件、为依据,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对技师 高级技师资格进行的考评工作,第四条 培训与鉴定工作,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综合管理与指导下,由省建设厅组织实施.为加强协作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在省建设厅设立考评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各市,州,地.可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或委托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培训和鉴定的组织协调工作.第五条、鉴于建设行业的特殊性 全省高级工和省属企业生产操作人员的培训和鉴定、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综合管理和指导下.由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省建设厅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成立省建设行业技师 高级技师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评委会在省建设厅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两厅.领导下。负责全省建设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