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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证书管理第二十二条.参加培训的学员、学习期满经考试。核、合格者。由培训机构发给由建设厅统一盖章的培训证书 参加鉴定的人员,经考试 核,合格者 发给。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三条.职业资格证书 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由两厅加盖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专用章后共同核发。按。甘肃省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暂行规定 进行管理.第二十四条,职业资格证书、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检、进行业绩考核和继续教育培训检查,凡复检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凡在二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者吊销其,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五条,凡持有省外颁发的 职业资格证书。在省内建设行业从业者。用人单位应将其,职业资格证书,报考评办公室备案,并按规定参加证书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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