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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证书管理第二十二条,参加培训的学员.学习期满经考试 核、合格者,由培训机构发给由建设厅统一盖章的培训证书。参加鉴定的人员。经考试.核,合格者。发给.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三条 职业资格证书,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 由两厅加盖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专用章后共同核发 按。甘肃省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管理。第二十四条.职业资格证书,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检 进行业绩考核和继续教育培训检查,凡复检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凡在二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者吊销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凡持有省外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在省内建设行业从业者.用人单位应将其,职业资格证书,报考评办公室备案、并按规定参加证书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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