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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证书管理第二十二条。参加培训的学员,学习期满经考试,核、合格者,由培训机构发给由建设厅统一盖章的培训证书,参加鉴定的人员,经考试、核、合格者.发给,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三条、职业资格证书 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由两厅加盖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专用章后共同核发.按 甘肃省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管理,第二十四条、职业资格证书、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检。进行业绩考核和继续教育培训检查.凡复检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凡在二年内发生重大质量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者吊销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凡持有省外颁发的 职业资格证书 在省内建设行业从业者,用人单位应将其、职业资格证书,报考评办公室备案,并按规定参加证书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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