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培训机构的设立与培训实施第九条,培训工作由批准的具备资格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 必须由省建设厅按 甘肃省建设系统职工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甘建科,2002、138号、的相应条件进行批准,并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纳入全省职业技能培训体系管理。培训机构分为省、市,州。地,县,区。三级,并按照隶属关系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省级培训机构承担高级技师。含。以下生产操作人员的培训任务.市 地 州,级培训机构承担中级工,含、以下人员的培训任务、县 区、级培训机构承担初级工和普工的培训任务.对现有承担和申请承担技能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按照省建设厅甘建科,2002 138号文件规定重新进行登记。审定、未经重新登记,审定的。不得从事技能培训工作 第十条.为了规范办班 各级培训机构举办培训班时、必须按隶属关系在开班前15日内向上一级培训主管部门提出开班申请报告、获准后方可发出开班通知,未经上一级培训主管部门事先进行办班认可的,不准办班。未经办班认可,试题认可的。不予办证 第十一条、为确保培训质量、维护培训秩序,各培训机构只允许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培训任务、不得跨辖区。跨行业.跨专业,跨等级和超越业务范围、在方式方法上,应采取送教上门。就近培训,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并与考试考核部门相互配合 为学员服务。第十二条,培训课程设置.一.初,中,高级工理论知识 按工种设专业课.企业管理与项目管理基本知识。劳动法、建筑法.基本知识。操作技能培训,按培训对象拟达到的技术等级和实地应具备条件确定,二 技师 高级技师课程设基础知识、数学 语文.物理,识图与制图 企业管理与项目管理,第十三条 培训教材使用。理论与操作培训教材,可选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写的工种技能培训教材,其他课程。由培训机构视培训对象情况报两厅考评办公室认可 第十四条 培训课时.标准学时,设置、应按,国家职业标准 规定执行,该,标准,尚未明确的工种,其课时设置为,一 土建类,安装类工种的管道工。起重工.混凝土制品模具工,金属门窗工 理论知识培训课时为120课时,其中专业课100课时 其他课20课时。二.安装类的管道工、起重工以外的其他工种和机械类工种.理论知识培训课时为150课时。其中专业课130课时.其他课20课时、三,技师。高级技师理论知识为400课时,四,所有层次的操作技能培训不少于150课时。五,具备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资格的人员还应参加考评前的强化培训与辅导 培训时间不少于60课时、第十五条、培训机构的师资、必须是适应教学要求、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与现场施工能力或者技师以上操作技能、责任心强.并取得师资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培训机构应具有法人资格.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亮证收费 应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健全教学管理体系 依法从业、严格管理.确保教学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