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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管线验收和维护第二十三条,地下管线工程须经竣工验收合格 备案后,才能交付使用,第二十四条,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实行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制度.第二十五条。管线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3个月内,应当及时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下列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三.其它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第二十六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各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该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 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加强管线的维护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擅自接装、改装。挪移。拆除地下管线设施,为保护地下管线安全.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倾倒污水 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二.堆放易燃易爆物,三,擅自移动,覆盖 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四,建设与管线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构筑物或挖坑、取土,植树。埋杆.堆物.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等占压行为,五,其它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地下管线,对损坏地下管线的行为应当劝阻 并向市管线办及各管线专业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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