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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管线验收和维护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须经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才能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收集 整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实行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制度.第二十五条,管线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3个月内.应当及时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下列资料,一.地下管线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 其它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第二十六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 各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该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加强管线的维护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擅自接装,改装、挪移.拆除地下管线设施、为保护地下管线安全,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三、擅自移动 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四.建设与管线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挖坑 取土.植树。埋杆、堆物,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等占压行为。五,其它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地下管线.对损坏地下管线的行为应当劝阻、并向市管线办及各管线专业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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