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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管线验收和维护第二十三条,地下管线工程须经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才能交付使用.第二十四条。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实行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制度.第二十五条、管线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3个月内。应当及时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下列资料。一.地下管线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二 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三,其它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第二十六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各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该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加强管线的维护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擅自接装.改装.挪移,拆除地下管线设施。为保护地下管线安全,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倾倒污水 排放腐蚀性液体 气体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三,擅自移动 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建设与管线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挖坑、取土、植树、埋杆。堆物,钻探。爆破 机械挖掘等占压行为.五,其它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地下管线 对损坏地下管线的行为应当劝阻,并向市管线办及各管线专业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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