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管线验收和维护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须经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才能交付使用.第二十四条.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实行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制度,第二十五条.管线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3个月内,应当及时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下列资料,一.地下管线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监理文件 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三,其它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第二十六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各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该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加强管线的维护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擅自接装 改装、挪移.拆除地下管线设施,为保护地下管线安全。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二 堆放易燃易爆物,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四.建设与管线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挖坑.取土 植树、埋杆.堆物、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等占压行为 五。其它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地下管线 对损坏地下管线的行为应当劝阻.并向市管线办及各管线专业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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