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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管线验收和维护第二十三条,地下管线工程须经竣工验收合格 备案后 才能交付使用。第二十四条.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实行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制度,第二十五条。管线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3个月内 应当及时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下列资料、一,地下管线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 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它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 电子文件 工程照片,录像等,第二十六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各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该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加强管线的维护管理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擅自接装。改装 挪移 拆除地下管线设施、为保护地下管线安全、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二,堆放易燃易爆物,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四,建设与管线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挖坑。取土.植树,埋杆.堆物、钻探、爆破 机械挖掘等占压行为,五,其它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地下管线,对损坏地下管线的行为应当劝阻、并向市管线办及各管线专业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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