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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管线验收和维护第二十三条、地下管线工程须经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才能交付使用、第二十四条。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实行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制度.第二十五条,管线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3个月内。应当及时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下列资料、一。地下管线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监理文件,施工文件 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三。其它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第二十六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各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该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加强管线的维护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擅自接装,改装。挪移.拆除地下管线设施,为保护地下管线安全.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 禁止下列行为.一,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 气体,二,堆放易燃易爆物。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四、建设与管线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挖坑,取土、植树,埋杆。堆物,钻探.爆破 机械挖掘等占压行为,五。其它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地下管线.对损坏地下管线的行为应当劝阻。并向市管线办及各管线专业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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