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档案管理.第三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对工程文件材料收集是否齐全完整.整理立卷是否规范.归档文件材料是否符合质量要求。竣工图编制是否符合技术标准等进行预验收、并出具工程档案。初验意见、未取得工程档案初验意见的地下管线工程。视为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专业管线图,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T50328、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第三十四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不得出售.转让,第三十五条.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 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在接收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接收手续、不符合要求的,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补正内容和要求。由建设单位重新编制后移交 第三十七条.废弃的地下管线,管线产权单位应当自地下管线废弃之日起1个月内将地下管线废弃情况书面告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第三十八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和各专业管线管理部门的专业管线图。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根据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修正情况及时更新相应的电子信息资料。第三十九条。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确保其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对接收 收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及时登记 整理并编制检索工具,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第四十条.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建设单位或者管线产权单位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不得收取费用。第四十一条,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对需要保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管理,并完善保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