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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审批和施工管理、第十三条 纳入统一管理的管线、一 城市道路,干道 支路.步行街。上铺设的各类管线,二 各建设项目与城市道路上铺设管线相联接的各类管线,三,老城区里弄与城市道路上铺设管线相联接的各类管线 四。其他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管线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设计前,应当到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查清该地段的相关地下管线情况.并将有关资料提供给勘察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 扩建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办理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道路开挖许可证,否则。依法不予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 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 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管线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项目申请报告、领取规划设计要点.二 报审规划设计方案、三、报审管线施工设计图、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材料齐全和施工图审查完成的前提下,核发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通知书、经审查认为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核发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七条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和道路开挖许可手续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报送内容和要求,管线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和道路开挖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供地下管线施工方案及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在7个工作日内,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核发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和道路开挖许可证 第十八条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管线建设涉及与燃气等危险管道相邻平行或垂直交叉的,管线建设单位必须经相关管线单位确认并采取保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后、施工单位方可施工.第十九条在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工。并及时报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现场踏勘.变更线路后 管线建设单位方可继续施工,第二十条在施工中发现有地下管线资料未标注的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市管线办、市管线办应当组织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等相关单位查明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原建设单位或者权属单位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有关档案、第二十一条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施工单位须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管线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地下管线,覆土前必须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 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统一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竣工测量进度应与工程进度相适应、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换取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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