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第一节、严格实施耕地保护制度、第七十条,完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制度,市政府定期对各区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向上级政府报告,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对没有达到责任目标的,要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第七十一条.强化基本农田监管 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划定的基本农田严格保护、不得占用,对于符合条件。确需占用的、必须进行论证,听证.依法报批。并要及时补划。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第七十二条,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力度 各区县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主的权威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领导、协调和组织工作 根据本轮规划制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计划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保证规划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将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制定优惠政策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程。并采取奖励政策鼓励企业,农民采取信贷,集资等方式投资,建立多渠道和多途径的投资机制,第七十三条,建立耕地保护的激励机制.各级政府要利用经济激励机制。调动各乡镇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在农民群体中建立起奖励制度。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生产粮食的积极性、发挥其耕地保护的主体地位。第七十四条.加大违法占用耕地的查处力度,加大违法占用地耕地的执法和查处力度,提高违规行为的行政成本和经济成本.有效预防违法占用耕地资源.加强充实土地监督执法队伍力量 提高耕地监管的处理能力,尤其是要增强基层监管力度 加大基层国土资源所的人员和财政支持以及能力建设,第二节,构建节约和集约用地新机制 第七十五条,建立工业企业用地,退低进高,机制,提高供地门槛 限制.投资少,占地大,产出低,的项目进入、加快结构调整步伐.对资源消耗大.污染严重。产出低及不符合产业导向目录的企业 鼓励其利用现有厂区整体调整转产,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对无能力转产企业及因环境保护要求整体搬迁企业可通过财政补助,奖励等措施,使其淘汰和退出。第七十六条、建立切实可行的建设用地置换机制、鼓励严重影响生态环境保护的企业进行整体搬迁、置换后的建设用地用途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置换后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置换前的建设用地面积,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的置换不得涉及基本农田 生态安全控制用地,第七十七条、积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和,山西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 结合本市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将低效,闲置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成耕地。其指标与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挂钩、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第七十八条。建立工业项目评价考核制度。经依法批准的工业项目竣工投产后。需组织工业项目评价考核 对项目实施后的产业先进性,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进行评价,对工业建设项目有关产业政策,投资强度,土地产出效率,土地出让合同和招商引资协议确定的相关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十九条.建立节约集约用地问责制度,积极探索研究出台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把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纳入市,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市,县政府领导干部政绩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节约集约用地问责制,落实责任主体,明确考核目标、定期进行考核评价,第三节.建立健全规划实施利益调节机制.第八十条、建立健全资源补偿机制、通过政府依法统筹使用财力,增加公共财政对生态补偿的投入 同时引导社会参与。建立起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和市场化运作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第八十一条、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申报与补贴制度、依法统筹使用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耕地开垦费和耕地占用税 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的投入,让农民真正从基本农田保护中获得好处 第八十二条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加强地价和土地供需调查与分析,建立土地市场监测体系,完善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的土地价格形成机制,健全调控土地供应和土地市场的各项措施,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租。出让制度,全面推进工业和经营性用地的招标。拍卖 挂牌供应、通过市场的利益调节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 第四节 建立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制度.第八十三条.建立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制度、扩大规划民主决策.建立公众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和管理的制度,不断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创新公众参与方式,形成,政府主导,专家领衔。公众参与,民主决策 的社会参与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规划成果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第八十四条,加强规划的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规划主要内容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意识 增强对科学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资源重要性的认识,把遵守土地利用法律 规划.政策变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第八十五条 规范规划修改和调整的管理、依法规范各级规划修改和调整的管理,防止擅自修改与调整规划 维护规划的严肃性,规划的修改与调整必须进行公示,评估、听证和论证程序.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第五节。加大规划管理的执行力度,第八十六条,将规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本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将规划目标和控制指标纳入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中,将主要指标或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区及各相关部门,逐级落实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规划。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本级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任务的落实和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负总责.第八十七条。完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制度,完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制度、规范审查程序、强化预审在用地审批中的地位,严把土地供应闸门.从源头上抓好规划实施工作、对不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 不得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通过用地预审。第八十八条 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按照、总量控制,保障重点.统筹兼顾,依法用地、的原则.按年度编制实施新增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提高用地指标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实现新增建设用地项目计划的控制.协调,服务相结合的综合性管理作用.第八十九条,强化农用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管理。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农用地转用必须落实相应指标 并依法补充耕地.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补充耕地储备库 实现 先补后占.第九十条.建立规划全程督控制度、加强规划的规范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刚性,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土地利用的全程督控制度。定期对规划执行情况和实施绩效评估 针对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及时制定加强规划实施管理的措施和应对策略,确保规划的有效执行,第九十一条。健全土地执法体制,按照条块结合、适当分权。便于执法,简洁实效的原则.建立集中统一.相对独立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制。落实国土资源与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对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进行问责 给予处分,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