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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不改正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对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材料备案手续而未备案的 处以1000元的罚款.二.在限制使用范围内。擅自在现场拌合砂浆的 可以按照每立方米处以100元的罚款。三.在建筑幕墙,门窗上墙安装过程中使用不可降解的保护膜的,按照每米处以0、5元的罚款、前款第二、三项的罚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万元.第三十四条 建筑幕墙,门窗及钢结构制作安装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对制作安装过程进行记录的 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财政投融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六条.建设,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的。依照其他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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