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筑节能材料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单位,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本市建筑节能材料认定 第十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定期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对建筑节能材料认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示情况决定颁发建筑节能材料认定证书 并向社会公布.建筑节能材料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认定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重新提出认定申请,建筑节能材料的市场使用效果作为重新评审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对取得建筑节能材料认定证书的 可以按规定从新型墙体材料基金中安排资金予以扶持、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评优 应当将使用建筑节能材料的情况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设计过程中优先选用以下建筑节能技术和材料.一.新型节能玻璃。外门窗,幕墙及其辅料.附件。二、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三,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与设备、四,建筑遮阳技术与产品、五.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材料 六 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材料,七。环保型可持续发展技术及材料,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与材料.第十六条 禁止在建设工程中使用粘土烧结制品,但生产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50,的建筑废土.江河湖海淤泥。粉煤灰等利废材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