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节能材料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单位 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本市建筑节能材料认定,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 定期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对建筑节能材料认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示情况决定颁发建筑节能材料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建筑节能材料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认定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重新提出认定申请.建筑节能材料的市场使用效果作为重新评审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取得建筑节能材料认定证书的、可以按规定从新型墙体材料基金中安排资金予以扶持,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评优、应当将使用建筑节能材料的情况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设计过程中优先选用以下建筑节能技术和材料,一 新型节能玻璃 外门窗、幕墙及其辅料。附件 二。集中供热和热 电.冷联产联供技术,三。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与设备,四.建筑遮阳技术与产品,五,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材料,六.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材料 七、环保型可持续发展技术及材料,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与材料。第十六条、禁止在建设工程中使用粘土烧结制品、但生产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50。的建筑废土.江河湖海淤泥,粉煤灰等利废材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