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节能材料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单位.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本市建筑节能材料认定,第十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定期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对建筑节能材料认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示情况决定颁发建筑节能材料认定证书 并向社会公布。建筑节能材料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认定的 申请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重新提出认定申请、建筑节能材料的市场使用效果作为重新评审认定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对取得建筑节能材料认定证书的.可以按规定从新型墙体材料基金中安排资金予以扶持.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评优.应当将使用建筑节能材料的情况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设工程。设计过程中优先选用以下建筑节能技术和材料 一、新型节能玻璃.外门窗,幕墙及其辅料、附件.二.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三、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与设备.四,建筑遮阳技术与产品,五 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材料,六 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材料 七,环保型可持续发展技术及材料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与材料 第十六条,禁止在建设工程中使用粘土烧结制品。但生产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50,的建筑废土。江河湖海淤泥,粉煤灰等利废材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