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节能材料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单位,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本市建筑节能材料认定。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定期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对建筑节能材料认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示情况决定颁发建筑节能材料认定证书 并向社会公布,建筑节能材料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认定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重新提出认定申请。建筑节能材料的市场使用效果作为重新评审认定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对取得建筑节能材料认定证书的.可以按规定从新型墙体材料基金中安排资金予以扶持,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评优 应当将使用建筑节能材料的情况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设计过程中优先选用以下建筑节能技术和材料、一.新型节能玻璃 外门窗,幕墙及其辅料。附件,二。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三、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与设备 四 建筑遮阳技术与产品。五 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材料 六,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材料 七,环保型可持续发展技术及材料,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与材料.第十六条,禁止在建设工程中使用粘土烧结制品.但生产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50。的建筑废土 江河湖海淤泥。粉煤灰等利废材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