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节能材料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单位 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本市建筑节能材料认定 第十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定期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 对建筑节能材料认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示情况决定颁发建筑节能材料认定证书 并向社会公布。建筑节能材料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认定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重新提出认定申请,建筑节能材料的市场使用效果作为重新评审认定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对取得建筑节能材料认定证书的。可以按规定从新型墙体材料基金中安排资金予以扶持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评优,应当将使用建筑节能材料的情况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设计过程中优先选用以下建筑节能技术和材料,一.新型节能玻璃.外门窗,幕墙及其辅料 附件 二 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三。太阳能 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与设备 四 建筑遮阳技术与产品,五,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材料。六.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材料.七,环保型可持续发展技术及材料,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与材料.第十六条。禁止在建设工程中使用粘土烧结制品、但生产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50.的建筑废土,江河湖海淤泥。粉煤灰等利废材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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