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节能材料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单位,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本市建筑节能材料认定、第十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定期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对建筑节能材料认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示情况决定颁发建筑节能材料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建筑节能材料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认定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重新提出认定申请.建筑节能材料的市场使用效果作为重新评审认定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对取得建筑节能材料认定证书的,可以按规定从新型墙体材料基金中安排资金予以扶持。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评优。应当将使用建筑节能材料的情况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设计过程中优先选用以下建筑节能技术和材料。一 新型节能玻璃,外门窗,幕墙及其辅料。附件,二,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三,太阳能 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与设备。四,建筑遮阳技术与产品.五。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材料,六,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材料、七.环保型可持续发展技术及材料 八 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与材料。第十六条 禁止在建设工程中使用粘土烧结制品.但生产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50 的建筑废土,江河湖海淤泥,粉煤灰等利废材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