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节能材料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单位、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本市建筑节能材料认定、第十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定期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对建筑节能材料认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示情况决定颁发建筑节能材料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建筑节能材料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认定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重新提出认定申请,建筑节能材料的市场使用效果作为重新评审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对取得建筑节能材料认定证书的。可以按规定从新型墙体材料基金中安排资金予以扶持,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评优。应当将使用建筑节能材料的情况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设计过程中优先选用以下建筑节能技术和材料.一。新型节能玻璃 外门窗。幕墙及其辅料 附件,二.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三、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与设备。四、建筑遮阳技术与产品,五、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材料.六,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材料,七。环保型可持续发展技术及材料、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与材料.第十六条。禁止在建设工程中使用粘土烧结制品。但生产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50,的建筑废土,江河湖海淤泥,粉煤灰等利废材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