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节能材料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单位。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本市建筑节能材料认定、第十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 定期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对建筑节能材料认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示情况决定颁发建筑节能材料认定证书 并向社会公布。建筑节能材料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认定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重新提出认定申请.建筑节能材料的市场使用效果作为重新评审认定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对取得建筑节能材料认定证书的 可以按规定从新型墙体材料基金中安排资金予以扶持。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评优,应当将使用建筑节能材料的情况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新建 改建 扩建的建设工程、设计过程中优先选用以下建筑节能技术和材料。一 新型节能玻璃,外门窗、幕墙及其辅料.附件,二。集中供热和热.电 冷联产联供技术 三,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与设备。四。建筑遮阳技术与产品、五,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材料.六,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材料、七 环保型可持续发展技术及材料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与材料.第十六条,禁止在建设工程中使用粘土烧结制品,但生产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50、的建筑废土。江河湖海淤泥。粉煤灰等利废材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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