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节能材料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单位 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本市建筑节能材料认定,第十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定期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对建筑节能材料认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示情况决定颁发建筑节能材料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建筑节能材料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认定的 申请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重新提出认定申请.建筑节能材料的市场使用效果作为重新评审认定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对取得建筑节能材料认定证书的 可以按规定从新型墙体材料基金中安排资金予以扶持。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评优.应当将使用建筑节能材料的情况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设工程.设计过程中优先选用以下建筑节能技术和材料 一.新型节能玻璃、外门窗.幕墙及其辅料。附件,二。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三 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与设备,四,建筑遮阳技术与产品。五,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材料,六。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材料 七。环保型可持续发展技术及材料、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与材料,第十六条 禁止在建设工程中使用粘土烧结制品、但生产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50,的建筑废土,江河湖海淤泥、粉煤灰等利废材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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