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节能材料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单位。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本市建筑节能材料认定 第十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定期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对建筑节能材料认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示情况决定颁发建筑节能材料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建筑节能材料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认定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重新提出认定申请,建筑节能材料的市场使用效果作为重新评审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对取得建筑节能材料认定证书的 可以按规定从新型墙体材料基金中安排资金予以扶持,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评优,应当将使用建筑节能材料的情况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设计过程中优先选用以下建筑节能技术和材料 一 新型节能玻璃,外门窗、幕墙及其辅料。附件,二 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三、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与设备 四.建筑遮阳技术与产品,五,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材料.六、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材料 七。环保型可持续发展技术及材料.八,其他技术成熟 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与材料 第十六条 禁止在建设工程中使用粘土烧结制品.但生产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50。的建筑废土 江河湖海淤泥.粉煤灰等利废材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