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建筑幕墙与建筑外门窗.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在建筑幕墙,建筑外门窗,以下称门窗 的设计成果文件中注明建筑幕墙.门窗的抗风压性能指标,气密性能指标。水密性能指标,保温遮阳性能指标.以及对城市主,次干道临街住宅建筑的建筑幕墙、门窗的文件中注明隔声性能指标。建筑幕墙设计成果文件中还应当注明幕墙的平面内变形性能指标.抗震设防指标.第二十四条,建筑幕墙委托专业幕墙设计单位设计的。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设计的建筑幕墙性能指标值进行深化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负责建筑门窗施工图设计并出具结构计算书 节点图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建筑门窗施工图深化设计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建筑幕墙,门窗的制作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 所用材料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同时具有出厂合格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二 符合设计要求,三、制作安装单位对每批次建筑幕墙。门窗的切割、拼装,密封。检验进行记录.四,单体工程建筑幕墙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者幕墙最大标高大于24米或者在人流密集区上方的,以及门窗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制作安装单位在上墙安装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性能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筑幕墙。门窗工程制作,安装单位在施工安装建筑幕墙。门窗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提供前款第一、四项规定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建筑幕墙。门窗工程制作安装完成后.应当依照规定及时进行专项竣工验收,施工安装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幕墙。门窗使用维护说明书、质量保修书。第二十七条,在建筑幕墙,门窗上墙安装过程中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保护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