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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 勘察设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抗震设防时 应当责令其改正.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调查取证、二 查阅或者复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资料 三,责令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四 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第四十三条,建设,勘察设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有关部门的检查、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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