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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抗震防灾规划第十六条。抗震防灾规划是城乡总体规划和防震减灾规划中的专业规划、抗震防灾规划应当由取得城乡规划编制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城乡并举和防,抗,避。救相结合的原则、第十八条 抗震防灾规划中的抗震设防标准。建设用地的抗震评价与要求,抗震防灾措施。应当列为城乡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作为编制城乡详细规划的依据,第十九条,城乡房屋建筑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抗震防灾规划的要求、城乡规划区外的房屋建筑工程选址和建设。应当在人员聚居区留有避震通道及避震疏散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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