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灭火救援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储备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根据国家标准和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配备和改善灭火救援装备 第三十八条.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害事故特点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演练。提高综合应急救援能力。第三十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灭火行动,通讯联络,疏散引导。安全防护救护等组织分工 二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发生火灾时,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施自救、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发生火灾.事故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疏散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并采取措施。防止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第四十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接到火灾或者其他灾害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扑救火灾。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公安派出所接到火灾或者其他灾害事故报警、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并先行组织群众扑救初起火灾或者实施救援、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过程中、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指挥 调动消防队伍,第四十一条.根据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有关数据、资料.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等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 有关单位应当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四十二条、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大危险源灭火救援预案、熟悉其交通 道路、水源.重点部位等情况.定期开展演练。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第四十三条,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要求保护现场。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清理和移动火灾现场物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干预火灾事故调查、第四十四条 单位的消防队伍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 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