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宣传教育第四十五条、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建立消防科普教育基地 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每年11月为本市消防安全月。11月9日为消防日。第四十六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和职业培训内容 督促学校和各类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科技、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和消防法律、法规纳入科学普及和普法教育内容。广播,电视.报刊 网络等传播媒体应当积极开设消防宣传教育栏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第四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特点,开展火灾预防,用火用电知识和火场自救、逃生常识教育,每学年至少组织师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第四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职工消防安全教育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宣传相关消防安全知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每年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的人员要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物业服务单位.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公众聚集场所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户外广告。电子显示屏、宣传手册等形式 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每年组织一次村,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指导村.居,民家庭配备必要的灭火。逃生自救器材和防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