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排水设施维护管理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或者区城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第二十四条,自建的排水设施、由其产权人或者产权单位负责维护,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的排水设施、包括其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点间的部分,由其产权人或者产权单位负责维护.住宅区建筑红线内的排水设施,实行物业管理的 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可以委托房屋管理单位负责维护。所需资金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住宅区建筑红线外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点间的部分、无产权单位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或者区城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维护,所需资金由城市排水设施维护费中列支.第二十五条,在建和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排水设施、由其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第二十六条。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维护、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二、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每年汛期前进行全面检修。确保安全运行、三,及时清理排水管渠、河道等排水设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七条、城市排水设施发生冒溢.管道破裂等情况。维护管理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维修 城区防汛期间,如遇中雨以上汛情、排水泵站集水池的水位应当控制在规定标准的范围内、维护单位接到汛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尽快到达所辖地段排涝抢险 第二十八条、市和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排水设施事故报告电话、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一 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物或者排放剧毒.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二,在城市排水管网垂直地面上植树,敷设线杆,三、擅自将自建排水管网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沟渠或者改变排水流向、四.擅自占压.掩埋,堵塞。拆卸、移动城市排水设施,五,穿凿城市排水管网、检查井 雨水井 敷设工程管线,六、破坏、盗窃城市排水设施 七 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第三十条,城市排水设施保护用地范围、一,排水管道外壁两侧各3米以内,二、明渠护坡脚外5米以内 三,蓄水库 闸门 涵洞边缘外5米以内,四,雨水井边缘外1米以内、排水泵站、污水.泥、处理厂的保护用地范围由规划土地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排水设施保护用地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爆破 挖坑。洞。开沟.打桩、打井、采沙取土、滥垦滥种,截流取水 修建建 构、筑物、设置广告或者堆放物料 杂物等.二.违反规划敷设管道、三、设闸.立坝截水 四.其他危及排水设施的行为.第三十二条.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接设户管的。应当保持排水设施完好。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 因规划。建设等原因,占用,改建城市排水设施的 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或者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