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排水设施维护管理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或者区城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第二十四条.自建的排水设施,由其产权人或者产权单位负责维护。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的排水设施,包括其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点间的部分.由其产权人或者产权单位负责维护。住宅区建筑红线内的排水设施,实行物业管理的。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可以委托房屋管理单位负责维护,所需资金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住宅区建筑红线外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点间的部分.无产权单位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或者区城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维护 所需资金由城市排水设施维护费中列支,第二十五条,在建和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排水设施。由其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第二十六条 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维护、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二、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每年汛期前进行全面检修.确保安全运行,三、及时清理排水管渠。河道等排水设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冒溢,管道破裂等情况、维护管理单位接到报告后 应当及时到达现场维修、城区防汛期间。如遇中雨以上汛情,排水泵站集水池的水位应当控制在规定标准的范围内.维护单位接到汛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尽快到达所辖地段排涝抢险,第二十八条。市和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排水设施事故报告电话.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一,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物或者排放剧毒.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二.在城市排水管网垂直地面上植树、敷设线杆,三,擅自将自建排水管网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沟渠或者改变排水流向、四.擅自占压.掩埋。堵塞。拆卸。移动城市排水设施.五 穿凿城市排水管网 检查井 雨水井、敷设工程管线,六,破坏、盗窃城市排水设施。七 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第三十条、城市排水设施保护用地范围.一.排水管道外壁两侧各3米以内,二 明渠护坡脚外5米以内 三,蓄水库、闸门。涵洞边缘外5米以内。四,雨水井边缘外1米以内,排水泵站,污水、泥.处理厂的保护用地范围由规划土地主管部门确定.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排水设施保护用地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爆破。挖坑.洞 开沟.打桩、打井.采沙取土。滥垦滥种 截流取水,修建建 构,筑物。设置广告或者堆放物料 杂物等 二 违反规划敷设管道,三 设闸.立坝截水、四、其他危及排水设施的行为.第三十二条,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接设户管的 应当保持排水设施完好 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因规划。建设等原因,占用 改建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或者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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