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排水设施维护管理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或者区城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维护 第二十四条,自建的排水设施.由其产权人或者产权单位负责维护。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的排水设施.包括其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点间的部分、由其产权人或者产权单位负责维护。住宅区建筑红线内的排水设施.实行物业管理的。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可以委托房屋管理单位负责维护.所需资金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住宅区建筑红线外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点间的部分,无产权单位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或者区城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维护 所需资金由城市排水设施维护费中列支.第二十五条、在建和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排水设施 由其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第二十六条、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 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维护 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二、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每年汛期前进行全面检修 确保安全运行,三。及时清理排水管渠。河道等排水设施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城市排水设施发生冒溢 管道破裂等情况、维护管理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维修、城区防汛期间,如遇中雨以上汛情,排水泵站集水池的水位应当控制在规定标准的范围内。维护单位接到汛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尽快到达所辖地段排涝抢险、第二十八条,市和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排水设施事故报告电话。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有下列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一,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 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物或者排放剧毒,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二。在城市排水管网垂直地面上植树、敷设线杆、三.擅自将自建排水管网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沟渠或者改变排水流向。四,擅自占压,掩埋。堵塞。拆卸,移动城市排水设施。五.穿凿城市排水管网,检查井.雨水井 敷设工程管线,六,破坏。盗窃城市排水设施、七.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第三十条,城市排水设施保护用地范围,一。排水管道外壁两侧各3米以内。二。明渠护坡脚外5米以内,三、蓄水库。闸门,涵洞边缘外5米以内。四,雨水井边缘外1米以内、排水泵站.污水,泥,处理厂的保护用地范围由规划土地主管部门确定。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排水设施保护用地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爆破。挖坑。洞。开沟,打桩、打井.采沙取土。滥垦滥种、截流取水,修建建,构,筑物。设置广告或者堆放物料.杂物等、二,违反规划敷设管道,三。设闸、立坝截水 四 其他危及排水设施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接设户管的。应当保持排水设施完好。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因规划,建设等原因 占用、改建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或者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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