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排水设施维护管理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共排水设施 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或者区城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第二十四条。自建的排水设施 由其产权人或者产权单位负责维护。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的排水设施、包括其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点间的部分、由其产权人或者产权单位负责维护,住宅区建筑红线内的排水设施 实行物业管理的,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 可以委托房屋管理单位负责维护,所需资金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住宅区建筑红线外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点间的部分,无产权单位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或者区城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维护,所需资金由城市排水设施维护费中列支、第二十五条 在建和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排水设施.由其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第二十六条、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维护,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二。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每年汛期前进行全面检修.确保安全运行,三。及时清理排水管渠.河道等排水设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七条,城市排水设施发生冒溢 管道破裂等情况。维护管理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维修,城区防汛期间.如遇中雨以上汛情 排水泵站集水池的水位应当控制在规定标准的范围内 维护单位接到汛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尽快到达所辖地段排涝抢险,第二十八条、市和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排水设施事故报告电话.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一 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物或者排放剧毒,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二,在城市排水管网垂直地面上植树、敷设线杆,三。擅自将自建排水管网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沟渠或者改变排水流向 四 擅自占压、掩埋,堵塞、拆卸 移动城市排水设施.五,穿凿城市排水管网 检查井、雨水井、敷设工程管线,六.破坏。盗窃城市排水设施 七,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第三十条、城市排水设施保护用地范围,一,排水管道外壁两侧各3米以内。二,明渠护坡脚外5米以内 三,蓄水库、闸门 涵洞边缘外5米以内。四。雨水井边缘外1米以内。排水泵站。污水。泥 处理厂的保护用地范围由规划土地主管部门确定,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排水设施保护用地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爆破 挖坑.洞.开沟。打桩,打井,采沙取土,滥垦滥种,截流取水、修建建 构,筑物,设置广告或者堆放物料,杂物等,二 违反规划敷设管道,三 设闸 立坝截水、四,其他危及排水设施的行为。第三十二条、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接设户管的、应当保持排水设施完好、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因规划.建设等原因、占用、改建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或者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