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排水设施维护管理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或者区城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第二十四条.自建的排水设施。由其产权人或者产权单位负责维护.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的排水设施、包括其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点间的部分 由其产权人或者产权单位负责维护。住宅区建筑红线内的排水设施.实行物业管理的。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 可以委托房屋管理单位负责维护,所需资金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住宅区建筑红线外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点间的部分,无产权单位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或者区城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维护.所需资金由城市排水设施维护费中列支,第二十五条,在建和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排水设施,由其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第二十六条 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维护 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二。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每年汛期前进行全面检修。确保安全运行.三,及时清理排水管渠。河道等排水设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七条,城市排水设施发生冒溢。管道破裂等情况.维护管理单位接到报告后 应当及时到达现场维修 城区防汛期间,如遇中雨以上汛情、排水泵站集水池的水位应当控制在规定标准的范围内、维护单位接到汛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尽快到达所辖地段排涝抢险,第二十八条。市和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排水设施事故报告电话。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有下列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一,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物或者排放剧毒 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二.在城市排水管网垂直地面上植树、敷设线杆、三,擅自将自建排水管网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沟渠或者改变排水流向 四、擅自占压、掩埋。堵塞 拆卸。移动城市排水设施.五,穿凿城市排水管网,检查井。雨水井.敷设工程管线。六。破坏、盗窃城市排水设施 七,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条、城市排水设施保护用地范围,一 排水管道外壁两侧各3米以内.二,明渠护坡脚外5米以内、三、蓄水库,闸门 涵洞边缘外5米以内、四、雨水井边缘外1米以内,排水泵站 污水,泥 处理厂的保护用地范围由规划土地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排水设施保护用地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爆破 挖坑。洞 开沟.打桩,打井,采沙取土、滥垦滥种 截流取水 修建建。构.筑物,设置广告或者堆放物料、杂物等、二,违反规划敷设管道、三,设闸。立坝截水 四 其他危及排水设施的行为,第三十二条。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接设户管的,应当保持排水设施完好,造成损坏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因规划、建设等原因.占用,改建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或者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