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排水设施维护管理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或者区城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第二十四条,自建的排水设施 由其产权人或者产权单位负责维护.机关 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的排水设施 包括其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点间的部分,由其产权人或者产权单位负责维护、住宅区建筑红线内的排水设施 实行物业管理的,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可以委托房屋管理单位负责维护,所需资金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住宅区建筑红线外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点间的部分 无产权单位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或者区城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维护。所需资金由城市排水设施维护费中列支。第二十五条。在建和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排水设施、由其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第二十六条,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维护。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二,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每年汛期前进行全面检修 确保安全运行.三。及时清理排水管渠.河道等排水设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七条、城市排水设施发生冒溢,管道破裂等情况 维护管理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维修,城区防汛期间,如遇中雨以上汛情、排水泵站集水池的水位应当控制在规定标准的范围内。维护单位接到汛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尽快到达所辖地段排涝抢险 第二十八条、市和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排水设施事故报告电话.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一 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 施工泥浆等易堵物或者排放剧毒。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二、在城市排水管网垂直地面上植树、敷设线杆、三,擅自将自建排水管网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沟渠或者改变排水流向.四,擅自占压。掩埋,堵塞、拆卸 移动城市排水设施,五,穿凿城市排水管网,检查井、雨水井。敷设工程管线。六,破坏 盗窃城市排水设施、七.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条、城市排水设施保护用地范围。一.排水管道外壁两侧各3米以内、二.明渠护坡脚外5米以内,三 蓄水库、闸门,涵洞边缘外5米以内,四,雨水井边缘外1米以内.排水泵站,污水、泥。处理厂的保护用地范围由规划土地主管部门确定,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排水设施保护用地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爆破,挖坑 洞,开沟.打桩。打井 采沙取土,滥垦滥种 截流取水、修建建,构,筑物.设置广告或者堆放物料.杂物等、二 违反规划敷设管道,三 设闸 立坝截水 四 其他危及排水设施的行为,第三十二条、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接设户管的.应当保持排水设施完好、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因规划 建设等原因,占用,改建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或者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