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发挥城市排水设施的功能,防止洪涝灾害 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污水、雨水.地下水的接纳、输送 排放和处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 输送和排放污水、雨水、地下水的管网,河道、沟渠.人工湖,泵站.闸门等设施和污水处理厂及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第三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排水管理和建设.维护、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排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排水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所属的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和监督工作,建设、规划.房产.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排水的有关工作,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改造 维护,运行资金.列入年度城市建设投资计划。第六条 城市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级管理 协调发展的原则,第七条,鼓励对城市排水的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和支持先进技术设备用于城市排水事业.提高城市排水设施建设 改造,维护,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 举报,市和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对维护城市排水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