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编制城市排水规划.合理安排排水管网 排水泵站 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市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制定公共排水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条 城市排水应当遵循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原则,城市新区建设。旧区改造以及新建 改建 扩建工程的排水设施.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建设。尚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旧城区。应当加快排水设施的改造。逐步向雨水 污水分流过渡.第十一条。新建或者改建的排水管道、在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沉淀井,隔油池,化粪池等设施、在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地域,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排水工程,必须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排水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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