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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编制城市排水规划 合理安排排水管网.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市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制定公共排水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条,城市排水应当遵循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原则,城市新区建设。旧区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排水设施、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建设。尚未实行雨水 污水分流的旧城区,应当加快排水设施的改造、逐步向雨水。污水分流过渡。第十一条,新建或者改建的排水管道,在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沉淀井 隔油池,化粪池等设施 在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地域,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排水工程,必须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三条,新建 改建,扩建的城市排水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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