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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编制城市排水规划,合理安排排水管网。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市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制定公共排水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条,城市排水应当遵循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原则 城市新区建设,旧区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排水设施,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建设,尚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旧城区,应当加快排水设施的改造、逐步向雨水,污水分流过渡,第十一条。新建或者改建的排水管道。在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沉淀井 隔油池。化粪池等设施、在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地域 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第十二条 新建 改建.扩建的城市排水工程。必须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排水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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