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停车场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或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停车场主管部门按每个停车位处二百元,但是总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经催告仍不恢复原状 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停车场主管部门可以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以及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到停车场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停车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停车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停车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的,停车场主管部门可以处应交车辆停放服务费三倍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违法信息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但是有车辆停放纠纷的情形除外,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