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适应车辆停放需求,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配建停车场。单体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配建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建设规划、计划与各类建筑配套建设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单体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建设规划,计划独立选址建设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利用土地 建筑.业主共有道路等设置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 各类停车场中.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为公共停车场,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停放的为专用停车场。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但是公共交通。道路客运及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除外 第四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建设与管理并重.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单体停车场为辅 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第五条、市及区 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规划 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六条.大连市公安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 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 高新园区、金州新区的停车场管理工作。其他区和县.市,公安机关是本区域内停车场主管部门 市及区、市 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停车场及停放的营运车辆管理有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