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土地使用权的终止,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 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第三十四条 市土地管理局应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前六十天,通知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办理终止手续.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 其他附着物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者应交还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三十六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 应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前一百八十天内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请续期、获准续期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管理局依照法律程序办理 并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出让合同余期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性质。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评估价格等因素 与土地使用者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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