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土地使用权的终止、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 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第三十四条,市土地管理局应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前六十天、通知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办理终止手续,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者应交还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前一百八十天内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请续期。获准续期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管理局依照法律程序办理.并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出让合同余期,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性质,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评估价格等因素,与土地使用者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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