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土地使用权的终止、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第三十四条.市土地管理局应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前六十天,通知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办理终止手续,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者应交还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三十六条、土地使用权期满 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 应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前一百八十天内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请续期。获准续期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第三十七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管理局依照法律程序办理,并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出让合同余期,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性质 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评估价格等因素.与土地使用者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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