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人民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杭州市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市人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前款所称的出让金,包括土地的级差地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开发费、第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一般应采用拍卖或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位置.面积、用途。控制性规划指标,年限,出让方式等条件,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计划委员会、市规划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共同拟订方案、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市土地管理局实施,第五条、地下自然资源以及其他埋藏物属国家所有,不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范围内,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 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一,具有与该地块建设项目相适应的企业资质等级或相当的开发能力、二、具有该地块建设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实有资金或银行出具的融资证明,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 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由市土地管理局按下列用途核定、一 居住用地70年。二、工业用地50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五,综合或其他用途50年。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者应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合同必须具备下列主要内容,一,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及规划要求。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价格.三 交付定金及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的币种、期限和方式.四.交付出让地块期限和方式、五、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方式和完成建设的期限,六、有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 出租,抵押的前提条件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八。违约责任。九,纠纷的处理 第九条、出让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合同要求。办理相应手续.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第十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市土地管理局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境外的企业、公司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均应以美元支付定金、出让金和土地使用金 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支付完全部出让金后,应当依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间 持出让合同.出让金支付凭证等,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 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从、国有土地使用证 签发之日起开始。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应按合同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金,第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征得市土地管理局同意和市规划管理局批准,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