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第二十九条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申请使用土地者应向市土地管理局提交下列申请文件.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规划用地红线,3 申请用地报告 4 申请使用土地者身份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5。市土地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第三十条、市土地管理局应在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天内给予答复、并与申请使用土地者进行具体协商.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市土地管理局与申请使用土地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一条、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价格、由市土地管理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基准地价通过评估确定。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者应按出让合同的规定缴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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