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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第二十九条,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申请使用土地者应向市土地管理局提交下列申请文件。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规划用地红线,3,申请用地报告、4,申请使用土地者身份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 5、市土地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第三十条,市土地管理局应在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天内给予答复,并与申请使用土地者进行具体协商,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市土地管理局与申请使用土地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一条.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价格,由市土地管理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基准地价通过评估确定,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应按出让合同的规定缴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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