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申请使用土地者应向市土地管理局提交下列申请文件.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规划用地红线,3.申请用地报告,4,申请使用土地者身份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5、市土地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第三十条,市土地管理局应在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天内给予答复、并与申请使用土地者进行具体协商。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市土地管理局与申请使用土地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一条。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价格 由市土地管理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基准地价通过评估确定、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者应按出让合同的规定缴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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