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擅自利用市政设施架设各类管线。杆线或者设置广告架。灯箱等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依法予以赔偿,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擅自改变城市道路设施结构和使用功能的,处以1000元罚款 四,擅自设置护栏,修建台阶,坡道和道口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五.车辆载物拖刮路面的 处以2000元罚款.六.履带车 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处以1000元罚款。七、在铺装路面上进行有损路面的各种作业的、处以200元罚款、八、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焚烧物品,修理和冲洗车辆以及撒漏损害路面的其他液体 固体物质的,处以200元罚款。九,机动车辆碾压道路边石或在人行道上行驶的,处以100元罚款,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桥涵,隧道架设各种管线、设置广告牌匾。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立即拆除,造成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三,四款规定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现场未设置规范或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不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道路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产权人未对设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其他附属设施的丢失。损坏。移位及时补装,维修或者更换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批准手续、逾期未补办批准手续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擅自建设,设置公共停车场或者擅自关闭和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使用功能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一,擅自拆卸。移动、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以5000元罚款,二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3米范围内搭棚围栏。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堆放杂物。倾倒有腐蚀性的液体,废渣及擅自使用明火作业的。处以1000元罚款、三 擅自架设.安装。悬挂。张贴广告 标牌.灯箱,条幅以及其他非道路照明使用设施的、处以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罚款,四,擅自接用,切断路灯电源的.处以2000元罚款.五、擅自启闭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以500元罚款。六.利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从事牵引作业的,处以200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实行雨水 污水分流区域。将污水管道和雨水管道混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强制分流、所需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或者改建的排水管道未按照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沉淀井。化粪池等设施并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的,责令限期改正。每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排水户承担,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损害城市排水设施或者影响城市排水设施使用功能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赔偿损失.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逾期未修复的.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代为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修复和赔偿费用.一 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 施工泥浆 残土、积雪等易堵物或者排放剧毒 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的 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将自建排水管网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 沟渠或者改变排水流向的.处以20000元罚款。三、占压.掩埋、堵塞,拆卸,移动城市排水设施的 处以1万元罚款,四。穿凿城市排水管网。检查井 雨水井。明沟、暗渠敷设工程管线的,处以10000元罚款,五。擅自向城市公共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的,处以2万元罚款。第四十八条。因市政设施管理。养护、维修失职造成人身伤害 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 盗窃 非法收购。故意破坏市政设施。以及阻碍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拒不执行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决定,拒绝履行赔偿义务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第五十一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 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