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组织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市政设施年度建设,养护.维修和应急处置计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 维修和应急处置经费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市政设施的建设和养护,第八条,市政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计划.同步配套建设,具备管线综合建设条件的,应当实施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或地下管线综合管沟建设、第九条,按照市政设施发展规划预留的市政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政设施建设 养护,维修的科学规划和管理、建立统筹协调机制,依附于市政设施的城市公交、供水.燃气、供热.电力 通信 有线电视 公安,消防、广告等各种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修,应当与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同步实施,防止重复施工,第十一条、市政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第十二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市政设施工程建设进行监管.并参与市政设施工程施工图的审查.市政设施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的15日内将有关资料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符合移交条件的,移交给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管理.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迁移、改动或占用市政设施的,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并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未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市政设施设置各类管线.杆线或者广告架,灯箱等设施,第十五条、毗邻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保证市政设施不受损坏,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或修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