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保障城市生产生活需要的基础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不含镇和村庄.内的市政设施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供水.电力,邮政,电信、广播电视,消防等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一、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 行人通行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步道.地下通道 隔离带。绿化带 路肩 挡土墙。护坡,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桥梁。含立交桥。人行天桥,高架桥、涵洞 箱涵,隧道等.二、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公园和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管线.工作井以及附属设备等.三.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 输送和排放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雨水的管网,明沟,暗渠,泵站。检查井,雨水井等设施和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第四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其所属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综合执法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对维护市政设施的安全实施巡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公安 交通、房产。财政、物价、环保 工商,人防。水务,民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政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及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市政设施的义务 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维护市政设施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