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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二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照明设施使用功能的行为.一,擅自拆卸。移动.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二,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3米范围内搭棚围栏,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堆放杂物。倾倒有腐蚀性的液体,废渣及擅自使用明火作业。三,擅自架设。安装,悬挂,张贴广告,标牌、灯箱、条幅等。四,擅自接用。切断路灯电源、五,偷盗 破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六 擅自启闭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七 利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从事牵引作业,八、其他侵占和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九条、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允许迁移,拆除或者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迁移。拆除施工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二、按审批要求安装灯箱广告等挂浮物,第三十条、新建,改建 扩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设计安装规程.积极采用新光源 新技术和新设备。达到节能标准.利用路灯电源,增设路灯设施、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三十一条 因过失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及时通知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处理,因交通肇事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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