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二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照明设施使用功能的行为。一.擅自拆卸.移动,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二、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3米范围内搭棚围栏、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堆放杂物,倾倒有腐蚀性的液体 废渣及擅自使用明火作业、三,擅自架设、安装,悬挂,张贴广告,标牌 灯箱。条幅等。四,擅自接用。切断路灯电源、五.偷盗.破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六、擅自启闭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七。利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从事牵引作业。八,其他侵占和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允许迁移,拆除或者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迁移。拆除施工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二 按审批要求安装灯箱广告等挂浮物。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设计安装规程、积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和新设备,达到节能标准、利用路灯电源 增设路灯设施.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三十一条,因过失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及时通知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处理,因交通肇事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调查处理、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