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照明设施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擅自拆卸.移动、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二.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3米范围内搭棚围栏 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堆放杂物,倾倒有腐蚀性的液体,废渣及擅自使用明火作业,三.擅自架设,安装、悬挂,张贴广告 标牌 灯箱、条幅等,四 擅自接用,切断路灯电源,五 偷盗 破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六、擅自启闭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七、利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从事牵引作业.八,其他侵占和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九条,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允许迁移,拆除或者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迁移 拆除施工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二,按审批要求安装灯箱广告等挂浮物,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设计安装规程。积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和新设备,达到节能标准。利用路灯电源。增设路灯设施.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三十一条、因过失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及时通知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处理、因交通肇事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时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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