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二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照明设施使用功能的行为,一,擅自拆卸。移动,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二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3米范围内搭棚围栏,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堆放杂物、倾倒有腐蚀性的液体。废渣及擅自使用明火作业、三、擅自架设.安装 悬挂.张贴广告、标牌,灯箱 条幅等。四,擅自接用.切断路灯电源 五,偷盗。破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六、擅自启闭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七 利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从事牵引作业、八.其他侵占和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九条、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允许迁移 拆除或者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迁移,拆除施工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二,按审批要求安装灯箱广告等挂浮物 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设计安装规程.积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和新设备,达到节能标准,利用路灯电源 增设路灯设施 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因过失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及时通知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处理,因交通肇事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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