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三十二条,在城市公共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 排水用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第三十三条,城市排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许可管理制度.排水用户需要向城市公共排水管网连接户管的 应当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城市排水许可。并按照城市排水许可管理规定,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和附属设施。第三十四条,城市排水遵循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原则。新城区开发和旧城区改造、应当建设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排水设施。已实行雨水 污水分流的区域、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第三十五条.新建或者改建的排水管道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沉淀井,化粪池等设施、排水户应当定期疏通和清掏自有排水管网,造成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堵塞.冒溢和损害的,由责任者承担疏通.清掏和维修费用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坏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一 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 施工泥浆、残土,积雪等易堵物或者排放剧毒。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二。擅自将自建排水管网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沟渠或者改变排水流向 三、占压。掩埋。堵塞,拆卸、移动城市排水设施。四.穿凿城市排水管网.检查井.雨水井。明沟、暗渠敷设工程管线.五 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六,破坏、盗窃城市排水设施、七.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