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三十二条,在城市公共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用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三条、城市排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许可管理制度、排水用户需要向城市公共排水管网连接户管的,应当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取得城市排水许可 并按照城市排水许可管理规定,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和附属设施 第三十四条 城市排水遵循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原则.新城区开发和旧城区改造、应当建设雨水 污水分流排放的排水设施 已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第三十五条,新建或者改建的排水管道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沉淀井、化粪池等设施,排水户应当定期疏通和清掏自有排水管网,造成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堵塞 冒溢和损害的。由责任者承担疏通,清掏和维修费用.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坏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残土.积雪等易堵物或者排放剧毒。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二,擅自将自建排水管网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沟渠或者改变排水流向、三,占压.掩埋.堵塞.拆卸。移动城市排水设施 四、穿凿城市排水管网。检查井,雨水井,明沟.暗渠敷设工程管线,五.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六 破坏.盗窃城市排水设施.七、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