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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1,质量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检测业务,禁止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质量检测单位的名义承担质量检测业务,2、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4、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5。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6、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 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 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7 检测机构应规范检测方法和检测内容并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8 工程竣工验收前,检测机构应出具工程材料及构配件检测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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