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1,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3.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 测量 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4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5.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 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 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6,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7,勘察 设计单位应参加基槽,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单位工程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 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8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9,建设工程的抗震加固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10、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 设计。应当由具备甲级、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其中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应当分别由具有高层建筑设计经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承担,11,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