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提高产品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特区内产品的生产 销售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条例,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 农产品等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法律 法规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保障产品安全和提高产品质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监督检查工作经费投入,开展产品安全和质量水平监测评估。引导 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保障产品安全性。提高产品质量.第四条。鼓励、支持企业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制定高于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特区技术规范的企业标准,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质量奖励制度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和个人 给予奖励 第五条,市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主管部门派出机构负责所在辖区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以自己名义查处辖区内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市主管部门基层监管机构负责所在辖区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按照市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其他负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开展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行业协会应当引导生产者。销售者依法生产,销售产品,宣传,普及产品质量知识 行业协会可以采取自查、自纠等多种形式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市,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当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支持其依法独立开展活动。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加强业务指导 第七条、鼓励,支持和保护组织和个人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行为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举报,投诉。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 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以及产品质量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以及产品质量知识的公益宣传.客观、准确报道有关产品质量信息并进行舆论监督、市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于新闻媒体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