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七十四条,本条例所称,生产者,是指加工 制作产品或者在产品的包装上明示其名称或者姓名的组织或者个人,本条例所称 销售者,是指销售产品的组织或者个人。包括以总经销。总代理或者代销等方式销售产品的组织或者个人。本条例所称、货值金额,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经营的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产品货值金额。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 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由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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