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七十四条,本条例所称.生产者 是指加工.制作产品或者在产品的包装上明示其名称或者姓名的组织或者个人。本条例所称、销售者 是指销售产品的组织或者个人。包括以总经销,总代理或者代销等方式销售产品的组织或者个人,本条例所称。货值金额、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经营的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产品货值金额,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 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 由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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