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村庄规划管理第七条。编制村庄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交通,水利 能源.消防,地质灾害防治。产业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 第八条、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村庄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第九条.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尊重村民意愿。在规划布局.建筑风格.色彩和景观设计上充分体现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第十条、村庄规划包括村域。自然村、集中居民点,两个空间层次.村域村庄规划应当注重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村庄建设边界和规模以及其他目标和指标。并优化空间格局、国土空间用地布局。统筹产业发展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历史文化传承和保护。国土综合整治 防灾减灾等内容、自然村.集中居民点,村庄规划应当突出对农村建设空间重点内容的细化和安排,包括自然村.集中居民点、的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历史文化传承和保护、风貌引导.人居环境整治等内容.第十一条,村庄规划编制成果由管理版成果和村民版成果.规划读本、构成 管理版成果应当包括文本。图件.附件和数据库,村民版成果,规划读本、应当以通俗易懂,便于实施为原则.采用图文并茂的形式制作,第十二条、乡,镇 人民政府报送村庄规划成果审批前 应当在村内公示30日、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村庄规划成果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后 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三条、新建村庄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并避开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禁止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河道。水渠.铁路干线和国道,省道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及其他需要实行严格规划控制的区域内选址。第十四条、经批准的村庄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