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二、违反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四。违反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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