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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二 违反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四。违反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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