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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二。违反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四,违反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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