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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村庄建设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核查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加强现场检查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实施和建设管理的日常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制止,依法查处或者协助查处违反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行为.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发现本村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和劝阻,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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