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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第二十七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村庄规划编制.审批 实施,修改和村庄建设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核查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加强现场检查,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实施和建设管理的日常巡查监管.及时发现 制止.依法查处或者协助查处违反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行为,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发现本村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和劝阻、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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