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 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以人为本,节约用地 配套建设的原则、并体现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有关机构负责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具体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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