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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 以人为本、节约用地,配套建设的原则,并体现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第四条。自治州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有关机构负责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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