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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以人为本、节约用地。配套建设的原则、并体现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有关机构负责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具体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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