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 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以人为本、节约用地。配套建设的原则,并体现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第四条。自治州,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自治州,县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有关机构负责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具体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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