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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 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 以人为本 节约用地.配套建设的原则,并体现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有关机构负责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具体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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