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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以人为本,节约用地,配套建设的原则,并体现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有关机构负责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具体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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