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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 以人为本,节约用地、配套建设的原则,并体现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 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有关机构负责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具体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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