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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附则第七十三条。本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 玉米.大豆,杂粮及其成品粮。杂粮包括谷子。高粱 大麦。荞麦.燕麦。青稞,绿豆、马铃薯,甘薯等 油料。食用植物油的安全保障工作参照适用本法.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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