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粮食节约第五十二条。国家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引导激励与惩戒教育相结合的机制,加强对粮食节约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推进粮食节约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 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做好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 消费等环节的粮食节约工作.第五十三条、粮食生产者应当加强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和生产作业管理、减少播种,田间管理.收获等环节的粮食损失和浪费。禁止故意毁坏在耕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青苗。国家鼓励和支持推广适时农业机械收获和产地烘干等实用技术,引导和扶持粮食生产者科学收获。储存粮食 改善粮食收获、储存条件、保障粮食品质良好,减少产后损失、第五十四条、国家鼓励粮食经营者运用先进,高效的粮食储存,运输,加工设施设备,减少粮食损失损耗 第五十五条.国家推广应用粮食适度加工技术 防止过度加工.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国家优化工业用粮生产结构,调控粮食不合理加工转化。第五十六条 粮食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储存、运输。加工等管理制度,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防止和减少粮食浪费 公民个人和家庭应当树立文明 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培养形成科学健康、物尽其用。杜绝浪费的良好习惯,第五十七条。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加强本单位食堂的管理.定期开展节约粮食检查、纠正浪费行为,有关粮食食品学会,协会等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节约粮食。减少损失损耗的相关团体标准.开展节约粮食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