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粮食节约第五十二条。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引导激励与惩戒教育相结合的机制,加强对粮食节约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推进粮食节约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做好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消费等环节的粮食节约工作.第五十三条 粮食生产者应当加强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和生产作业管理,减少播种,田间管理 收获等环节的粮食损失和浪费。禁止故意毁坏在耕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青苗,国家鼓励和支持推广适时农业机械收获和产地烘干等实用技术、引导和扶持粮食生产者科学收获、储存粮食.改善粮食收获.储存条件,保障粮食品质良好 减少产后损失,第五十四条、国家鼓励粮食经营者运用先进、高效的粮食储存。运输、加工设施设备、减少粮食损失损耗。第五十五条、国家推广应用粮食适度加工技术.防止过度加工 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国家优化工业用粮生产结构。调控粮食不合理加工转化.第五十六条、粮食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健全生产,储存,运输,加工等管理制度.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防止和减少粮食浪费 公民个人和家庭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培养形成科学健康 物尽其用.杜绝浪费的良好习惯,第五十七条,机关,人民团体 社会组织,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加强本单位食堂的管理.定期开展节约粮食检查,纠正浪费行为,有关粮食食品学会。协会等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节约粮食。减少损失损耗的相关团体标准,开展节约粮食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