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粮食节约第五十二条。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引导激励与惩戒教育相结合的机制,加强对粮食节约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推进粮食节约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 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做好粮食生产 储备,流通,加工.消费等环节的粮食节约工作,第五十三条、粮食生产者应当加强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和生产作业管理、减少播种 田间管理.收获等环节的粮食损失和浪费,禁止故意毁坏在耕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青苗,国家鼓励和支持推广适时农业机械收获和产地烘干等实用技术。引导和扶持粮食生产者科学收获,储存粮食,改善粮食收获,储存条件。保障粮食品质良好.减少产后损失 第五十四条 国家鼓励粮食经营者运用先进 高效的粮食储存,运输、加工设施设备。减少粮食损失损耗,第五十五条.国家推广应用粮食适度加工技术,防止过度加工、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国家优化工业用粮生产结构.调控粮食不合理加工转化。第五十六条。粮食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储存 运输,加工等管理制度,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防止和减少粮食浪费,公民个人和家庭应当树立文明、健康 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培养形成科学健康 物尽其用,杜绝浪费的良好习惯、第五十七条、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 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加强本单位食堂的管理,定期开展节约粮食检查。纠正浪费行为。有关粮食食品学会、协会等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节约粮食,减少损失损耗的相关团体标准。开展节约粮食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