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粮食节约第五十二条。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引导激励与惩戒教育相结合的机制 加强对粮食节约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推进粮食节约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 应当依照职责做好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消费等环节的粮食节约工作,第五十三条,粮食生产者应当加强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和生产作业管理。减少播种,田间管理 收获等环节的粮食损失和浪费,禁止故意毁坏在耕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青苗。国家鼓励和支持推广适时农业机械收获和产地烘干等实用技术 引导和扶持粮食生产者科学收获 储存粮食、改善粮食收获、储存条件、保障粮食品质良好、减少产后损失。第五十四条。国家鼓励粮食经营者运用先进,高效的粮食储存、运输 加工设施设备 减少粮食损失损耗.第五十五条,国家推广应用粮食适度加工技术,防止过度加工,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国家优化工业用粮生产结构,调控粮食不合理加工转化,第五十六条、粮食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储存 运输,加工等管理制度.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防止和减少粮食浪费,公民个人和家庭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培养形成科学健康、物尽其用,杜绝浪费的良好习惯,第五十七条,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加强本单位食堂的管理 定期开展节约粮食检查,纠正浪费行为,有关粮食食品学会。协会等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节约粮食、减少损失损耗的相关团体标准、开展节约粮食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