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粮食节约第五十二条,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引导激励与惩戒教育相结合的机制、加强对粮食节约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推进粮食节约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做好粮食生产,储备 流通 加工、消费等环节的粮食节约工作,第五十三条。粮食生产者应当加强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和生产作业管理,减少播种。田间管理。收获等环节的粮食损失和浪费。禁止故意毁坏在耕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青苗 国家鼓励和支持推广适时农业机械收获和产地烘干等实用技术,引导和扶持粮食生产者科学收获 储存粮食,改善粮食收获、储存条件。保障粮食品质良好 减少产后损失,第五十四条.国家鼓励粮食经营者运用先进.高效的粮食储存.运输。加工设施设备 减少粮食损失损耗,第五十五条 国家推广应用粮食适度加工技术,防止过度加工。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国家优化工业用粮生产结构 调控粮食不合理加工转化,第五十六条,粮食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储存。运输,加工等管理制度.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防止和减少粮食浪费,公民个人和家庭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培养形成科学健康,物尽其用。杜绝浪费的良好习惯.第五十七条。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 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加强本单位食堂的管理。定期开展节约粮食检查、纠正浪费行为.有关粮食食品学会 协会等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节约粮食,减少损失损耗的相关团体标准,开展节约粮食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