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粮食节约第五十二条。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引导激励与惩戒教育相结合的机制 加强对粮食节约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推进粮食节约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做好粮食生产 储备。流通.加工,消费等环节的粮食节约工作。第五十三条、粮食生产者应当加强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和生产作业管理 减少播种。田间管理,收获等环节的粮食损失和浪费,禁止故意毁坏在耕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青苗、国家鼓励和支持推广适时农业机械收获和产地烘干等实用技术 引导和扶持粮食生产者科学收获、储存粮食、改善粮食收获 储存条件,保障粮食品质良好,减少产后损失、第五十四条.国家鼓励粮食经营者运用先进、高效的粮食储存,运输、加工设施设备,减少粮食损失损耗,第五十五条.国家推广应用粮食适度加工技术.防止过度加工.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国家优化工业用粮生产结构。调控粮食不合理加工转化.第五十六条,粮食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储存.运输,加工等管理制度、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防止和减少粮食浪费、公民个人和家庭应当树立文明,健康 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培养形成科学健康 物尽其用。杜绝浪费的良好习惯 第五十七条。机关 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加强本单位食堂的管理、定期开展节约粮食检查 纠正浪费行为 有关粮食食品学会 协会等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节约粮食。减少损失损耗的相关团体标准。开展节约粮食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