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粮食节约第五十二条、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引导激励与惩戒教育相结合的机制。加强对粮食节约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推进粮食节约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做好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消费等环节的粮食节约工作、第五十三条.粮食生产者应当加强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和生产作业管理,减少播种。田间管理,收获等环节的粮食损失和浪费,禁止故意毁坏在耕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青苗、国家鼓励和支持推广适时农业机械收获和产地烘干等实用技术.引导和扶持粮食生产者科学收获,储存粮食,改善粮食收获、储存条件。保障粮食品质良好,减少产后损失 第五十四条.国家鼓励粮食经营者运用先进。高效的粮食储存。运输,加工设施设备.减少粮食损失损耗、第五十五条,国家推广应用粮食适度加工技术 防止过度加工,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国家优化工业用粮生产结构 调控粮食不合理加工转化.第五十六条、粮食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生产 储存 运输、加工等管理制度.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防止和减少粮食浪费,公民个人和家庭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培养形成科学健康,物尽其用.杜绝浪费的良好习惯.第五十七条 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加强本单位食堂的管理,定期开展节约粮食检查,纠正浪费行为。有关粮食食品学会,协会等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节约粮食。减少损失损耗的相关团体标准 开展节约粮食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