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粮食节约第五十二条.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引导激励与惩戒教育相结合的机制、加强对粮食节约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推进粮食节约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 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做好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消费等环节的粮食节约工作。第五十三条.粮食生产者应当加强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和生产作业管理、减少播种,田间管理,收获等环节的粮食损失和浪费。禁止故意毁坏在耕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青苗,国家鼓励和支持推广适时农业机械收获和产地烘干等实用技术。引导和扶持粮食生产者科学收获.储存粮食,改善粮食收获.储存条件,保障粮食品质良好、减少产后损失,第五十四条。国家鼓励粮食经营者运用先进,高效的粮食储存,运输,加工设施设备.减少粮食损失损耗。第五十五条,国家推广应用粮食适度加工技术、防止过度加工,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国家优化工业用粮生产结构.调控粮食不合理加工转化.第五十六条.粮食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生产 储存.运输,加工等管理制度,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防止和减少粮食浪费,公民个人和家庭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培养形成科学健康,物尽其用。杜绝浪费的良好习惯,第五十七条.机关 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加强本单位食堂的管理、定期开展节约粮食检查、纠正浪费行为,有关粮食食品学会.协会等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节约粮食。减少损失损耗的相关团体标准,开展节约粮食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