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粮食节约第五十二条、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引导激励与惩戒教育相结合的机制 加强对粮食节约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推进粮食节约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督管理.商务 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做好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消费等环节的粮食节约工作 第五十三条 粮食生产者应当加强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和生产作业管理 减少播种,田间管理.收获等环节的粮食损失和浪费、禁止故意毁坏在耕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青苗。国家鼓励和支持推广适时农业机械收获和产地烘干等实用技术 引导和扶持粮食生产者科学收获。储存粮食,改善粮食收获。储存条件,保障粮食品质良好 减少产后损失,第五十四条、国家鼓励粮食经营者运用先进 高效的粮食储存,运输,加工设施设备、减少粮食损失损耗,第五十五条 国家推广应用粮食适度加工技术,防止过度加工,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国家优化工业用粮生产结构。调控粮食不合理加工转化、第五十六条。粮食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生产 储存.运输。加工等管理制度,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防止和减少粮食浪费.公民个人和家庭应当树立文明 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培养形成科学健康 物尽其用。杜绝浪费的良好习惯 第五十七条 机关.人民团体 社会组织、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加强本单位食堂的管理,定期开展节约粮食检查,纠正浪费行为、有关粮食食品学会,协会等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节约粮食,减少损失损耗的相关团体标准,开展节约粮食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