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粮食节约第五十二条,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引导激励与惩戒教育相结合的机制.加强对粮食节约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推进粮食节约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 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做好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 消费等环节的粮食节约工作,第五十三条.粮食生产者应当加强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和生产作业管理.减少播种、田间管理。收获等环节的粮食损失和浪费、禁止故意毁坏在耕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青苗、国家鼓励和支持推广适时农业机械收获和产地烘干等实用技术。引导和扶持粮食生产者科学收获 储存粮食,改善粮食收获。储存条件,保障粮食品质良好,减少产后损失。第五十四条,国家鼓励粮食经营者运用先进.高效的粮食储存。运输,加工设施设备.减少粮食损失损耗、第五十五条,国家推广应用粮食适度加工技术。防止过度加工,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国家优化工业用粮生产结构。调控粮食不合理加工转化,第五十六条,粮食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储存 运输 加工等管理制度,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防止和减少粮食浪费,公民个人和家庭应当树立文明.健康 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培养形成科学健康 物尽其用.杜绝浪费的良好习惯,第五十七条、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 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加强本单位食堂的管理,定期开展节约粮食检查。纠正浪费行为,有关粮食食品学会,协会等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节约粮食。减少损失损耗的相关团体标准,开展节约粮食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