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粮食节约第五十二条、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引导激励与惩戒教育相结合的机制,加强对粮食节约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推进粮食节约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 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 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做好粮食生产 储备、流通、加工.消费等环节的粮食节约工作,第五十三条。粮食生产者应当加强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和生产作业管理 减少播种 田间管理,收获等环节的粮食损失和浪费,禁止故意毁坏在耕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青苗、国家鼓励和支持推广适时农业机械收获和产地烘干等实用技术。引导和扶持粮食生产者科学收获、储存粮食。改善粮食收获 储存条件,保障粮食品质良好,减少产后损失,第五十四条。国家鼓励粮食经营者运用先进 高效的粮食储存。运输 加工设施设备、减少粮食损失损耗、第五十五条,国家推广应用粮食适度加工技术 防止过度加工,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国家优化工业用粮生产结构 调控粮食不合理加工转化,第五十六条,粮食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储存。运输,加工等管理制度 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防止和减少粮食浪费 公民个人和家庭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培养形成科学健康。物尽其用。杜绝浪费的良好习惯。第五十七条,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加强本单位食堂的管理。定期开展节约粮食检查,纠正浪费行为 有关粮食食品学会,协会等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节约粮食 减少损失损耗的相关团体标准,开展节约粮食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