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粮食节约第五十二条。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引导激励与惩戒教育相结合的机制。加强对粮食节约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推进粮食节约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 应当依照职责做好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消费等环节的粮食节约工作 第五十三条、粮食生产者应当加强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和生产作业管理,减少播种、田间管理,收获等环节的粮食损失和浪费、禁止故意毁坏在耕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青苗,国家鼓励和支持推广适时农业机械收获和产地烘干等实用技术,引导和扶持粮食生产者科学收获 储存粮食 改善粮食收获。储存条件.保障粮食品质良好、减少产后损失。第五十四条,国家鼓励粮食经营者运用先进,高效的粮食储存,运输,加工设施设备 减少粮食损失损耗.第五十五条 国家推广应用粮食适度加工技术 防止过度加工,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国家优化工业用粮生产结构 调控粮食不合理加工转化。第五十六条 粮食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储存 运输.加工等管理制度,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防止和减少粮食浪费。公民个人和家庭应当树立文明。健康 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培养形成科学健康。物尽其用,杜绝浪费的良好习惯,第五十七条、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加强本单位食堂的管理 定期开展节约粮食检查、纠正浪费行为.有关粮食食品学会,协会等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节约粮食,减少损失损耗的相关团体标准,开展节约粮食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