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服务供给第十六条,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助餐、助浴。助洁.助行.代缴代购等日常生活服务 二 体检 诊治。用药指导,护理.康复。家庭病床,安宁疗护等医疗卫生服务 三 关怀访视,情绪疏导 心理咨询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教育培训,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其他服务 第十七条.市 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保险,福利.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重点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逐步增加由政府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内容,扩大服务保障对象范围,提高服务标准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老年人失能等级,服务需求类型和养老服务标准 第十九条.鼓励专业组织 机构运营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关怀访视等服务,支持专业组织,机构为有需求的失能.失智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支持专业组织,机构规模化。品牌化发展。将专业化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庭 第二十条、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覆盖城乡 布局合理。共建共享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餐饮企业、养老机构等、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支持餐饮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网络订餐平台等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医疗卫生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建立健全医养康养结合机制 支持医养康养服务向村,社区,家庭延伸 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推动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医疗卫生机构毗邻建设、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托城市医联体,县域医共体开设联合病房,为老年患者提供稳定期康复等服务。第二十二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完善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指导.督促医疗卫生机构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健康教育、健康管理.中医药等服务.对失能 高龄.残疾或者确有困难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服务,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治疗等方面的药物供应,为老年人续方配药。费用结算等提供便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老年人作为家庭医生签约的重点人群,提高家庭医生服务质量。第二十三条.鼓励探索家庭养老床位。养老机构床位.家庭病床。医疗病床和安宁疗护病床服务之间的有序转介。信息互通 资源共享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开设安宁疗护病区或者病床。为老年患者提供安宁疗护服务。第二十四条,民政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完善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 及时更新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名录等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等服务.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应当依法实现养老服务信息与户籍,医疗健康,康复护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共享、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养老服务相关的基础数据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