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服务供给第十六条。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 日间照料.短期托养 助餐、助浴、助洁.助行,代缴代购等日常生活服务、二 体检 诊治。用药指导,护理,康复.家庭病床.安宁疗护等医疗卫生服务、三 关怀访视,情绪疏导、心理咨询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教育培训、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其他服务。第十七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保险,福利、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重点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人口老龄化程度。逐步增加由政府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内容、扩大服务保障对象范围,提高服务标准 第十八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 医疗保障等部门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老年人失能等级。服务需求类型和养老服务标准.第十九条。鼓励专业组织.机构运营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 关怀访视等服务,支持专业组织.机构为有需求的失能.失智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支持专业组织,机构规模化,品牌化发展,将专业化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庭。第二十条 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覆盖城乡.布局合理 共建共享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餐饮企业.养老机构等,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支持餐饮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网络订餐平台等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医疗卫生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建立健全医养康养结合机制,支持医养康养服务向村,社区。家庭延伸,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推动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医疗卫生机构毗邻建设,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托城市医联体,县域医共体开设联合病房.为老年患者提供稳定期康复等服务,第二十二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完善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指导,督促医疗卫生机构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健康教育 健康管理,中医药等服务 对失能。高龄,残疾或者确有困难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服务,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治疗等方面的药物供应,为老年人续方配药。费用结算等提供便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老年人作为家庭医生签约的重点人群 提高家庭医生服务质量,第二十三条。鼓励探索家庭养老床位、养老机构床位,家庭病床,医疗病床和安宁疗护病床服务之间的有序转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开设安宁疗护病区或者病床.为老年患者提供安宁疗护服务,第二十四条。民政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完善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及时更新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名录等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等服务,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应当依法实现养老服务信息与户籍,医疗健康,康复护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共享。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养老服务相关的基础数据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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