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服务供给第十六条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 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助餐,助浴,助洁,助行、代缴代购等日常生活服务、二.体检、诊治.用药指导、护理,康复,家庭病床、安宁疗护等医疗卫生服务,三,关怀访视。情绪疏导.心理咨询等精神慰藉服务,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教育培训。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其他服务,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保险,福利,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重点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逐步增加由政府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内容、扩大服务保障对象范围 提高服务标准,第十八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老年人失能等级,服务需求类型和养老服务标准.第十九条,鼓励专业组织.机构运营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关怀访视等服务.支持专业组织 机构为有需求的失能,失智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支持专业组织,机构规模化、品牌化发展 将专业化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庭。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共建共享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餐饮企业、养老机构等 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支持餐饮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网络订餐平台等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医疗卫生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建立健全医养康养结合机制、支持医养康养服务向村.社区.家庭延伸、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推动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医疗卫生机构毗邻建设,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托城市医联体,县域医共体开设联合病房.为老年患者提供稳定期康复等服务,第二十二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完善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指导,督促医疗卫生机构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健康教育。健康管理、中医药等服务,对失能 高龄,残疾或者确有困难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服务、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关老年人常见病 慢性病治疗等方面的药物供应,为老年人续方配药 费用结算等提供便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老年人作为家庭医生签约的重点人群.提高家庭医生服务质量、第二十三条 鼓励探索家庭养老床位 养老机构床位。家庭病床,医疗病床和安宁疗护病床服务之间的有序转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开设安宁疗护病区或者病床.为老年患者提供安宁疗护服务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完善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及时更新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名录等信息 为社会公众提供政策咨询 信息查询等服务。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应当依法实现养老服务信息与户籍,医疗健康.康复护理 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共享、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养老服务相关的基础数据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