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服务供给第十六条.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 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助餐,助浴。助洁,助行、代缴代购等日常生活服务,二、体检。诊治 用药指导,护理、康复、家庭病床,安宁疗护等医疗卫生服务、三.关怀访视.情绪疏导 心理咨询等精神慰藉服务、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教育培训。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其他服务,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保险 福利 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 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重点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逐步增加由政府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内容 扩大服务保障对象范围.提高服务标准,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 医疗保障等部门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老年人失能等级。服务需求类型和养老服务标准、第十九条、鼓励专业组织、机构运营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关怀访视等服务、支持专业组织 机构为有需求的失能。失智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支持专业组织,机构规模化。品牌化发展,将专业化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庭。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建设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共建共享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餐饮企业,养老机构等,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支持餐饮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网络订餐平台等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医疗卫生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建立健全医养康养结合机制,支持医养康养服务向村.社区。家庭延伸,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推动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医疗卫生机构毗邻建设,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托城市医联体、县域医共体开设联合病房。为老年患者提供稳定期康复等服务。第二十二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完善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指导,督促医疗卫生机构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健康教育、健康管理,中医药等服务。对失能,高龄,残疾或者确有困难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服务。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治疗等方面的药物供应 为老年人续方配药 费用结算等提供便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老年人作为家庭医生签约的重点人群,提高家庭医生服务质量 第二十三条、鼓励探索家庭养老床位,养老机构床位。家庭病床,医疗病床和安宁疗护病床服务之间的有序转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机制 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开设安宁疗护病区或者病床、为老年患者提供安宁疗护服务,第二十四条。民政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完善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 及时更新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名录等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等服务、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应当依法实现养老服务信息与户籍。医疗健康 康复护理 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共享.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养老服务相关的基础数据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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