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服务供给第十六条,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日间照料 短期托养.助餐.助浴、助洁。助行。代缴代购等日常生活服务 二.体检。诊治。用药指导 护理,康复。家庭病床,安宁疗护等医疗卫生服务,三 关怀访视,情绪疏导 心理咨询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 教育培训.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其他服务。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保险.福利,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 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重点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 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逐步增加由政府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内容,扩大服务保障对象范围、提高服务标准,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老年人失能等级.服务需求类型和养老服务标准 第十九条,鼓励专业组织,机构运营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关怀访视等服务.支持专业组织.机构为有需求的失能、失智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支持专业组织 机构规模化,品牌化发展.将专业化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庭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覆盖城乡 布局合理,共建共享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餐饮企业 养老机构等.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支持餐饮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网络订餐平台等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医疗卫生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建立健全医养康养结合机制 支持医养康养服务向村,社区.家庭延伸,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推动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医疗卫生机构毗邻建设,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托城市医联体,县域医共体开设联合病房 为老年患者提供稳定期康复等服务。第二十二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完善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指导。督促医疗卫生机构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健康教育,健康管理,中医药等服务,对失能,高龄、残疾或者确有困难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服务,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治疗等方面的药物供应,为老年人续方配药、费用结算等提供便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老年人作为家庭医生签约的重点人群,提高家庭医生服务质量,第二十三条,鼓励探索家庭养老床位、养老机构床位 家庭病床,医疗病床和安宁疗护病床服务之间的有序转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开设安宁疗护病区或者病床 为老年患者提供安宁疗护服务。第二十四条,民政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完善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及时更新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名录等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等服务 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应当依法实现养老服务信息与户籍。医疗健康.康复护理 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养老服务相关的基础数据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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