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服务供给第十六条。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助餐、助浴 助洁,助行.代缴代购等日常生活服务,二,体检、诊治,用药指导。护理.康复,家庭病床,安宁疗护等医疗卫生服务.三.关怀访视。情绪疏导、心理咨询等精神慰藉服务。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教育培训,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其他服务.第十七条,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保险.福利、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重点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逐步增加由政府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内容 扩大服务保障对象范围 提高服务标准、第十八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老年人失能等级、服务需求类型和养老服务标准,第十九条,鼓励专业组织。机构运营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关怀访视等服务 支持专业组织.机构为有需求的失能,失智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支持专业组织 机构规模化.品牌化发展。将专业化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庭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共建共享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餐饮企业,养老机构等,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支持餐饮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网络订餐平台等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第二十一条,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医疗卫生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建立健全医养康养结合机制,支持医养康养服务向村.社区、家庭延伸.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推动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医疗卫生机构毗邻建设 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托城市医联体、县域医共体开设联合病房、为老年患者提供稳定期康复等服务.第二十二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完善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指导。督促医疗卫生机构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健康教育,健康管理,中医药等服务。对失能,高龄,残疾或者确有困难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服务,卫生健康 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治疗等方面的药物供应 为老年人续方配药,费用结算等提供便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老年人作为家庭医生签约的重点人群.提高家庭医生服务质量。第二十三条,鼓励探索家庭养老床位,养老机构床位,家庭病床 医疗病床和安宁疗护病床服务之间的有序转介。信息互通 资源共享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开设安宁疗护病区或者病床.为老年患者提供安宁疗护服务、第二十四条.民政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完善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 及时更新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名录等信息 为社会公众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等服务。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应当依法实现养老服务信息与户籍,医疗健康,康复护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养老服务相关的基础数据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