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服务供给第十六条.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日间照料.短期托养 助餐 助浴、助洁、助行,代缴代购等日常生活服务.二、体检.诊治。用药指导.护理。康复 家庭病床 安宁疗护等医疗卫生服务,三、关怀访视 情绪疏导,心理咨询等精神慰藉服务。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教育培训,安全指导 紧急救援等其他服务.第十七条、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保险 福利.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重点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逐步增加由政府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内容,扩大服务保障对象范围。提高服务标准,第十八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老年人失能等级,服务需求类型和养老服务标准.第十九条.鼓励专业组织.机构运营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关怀访视等服务,支持专业组织、机构为有需求的失能,失智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支持专业组织.机构规模化,品牌化发展,将专业化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庭 第二十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共建共享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餐饮企业,养老机构等.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支持餐饮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 网络订餐平台等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医疗卫生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建立健全医养康养结合机制,支持医养康养服务向村、社区,家庭延伸、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推动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医疗卫生机构毗邻建设.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托城市医联体 县域医共体开设联合病房.为老年患者提供稳定期康复等服务.第二十二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完善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指导。督促医疗卫生机构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健康教育,健康管理,中医药等服务 对失能,高龄。残疾或者确有困难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服务。卫生健康 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治疗等方面的药物供应.为老年人续方配药。费用结算等提供便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老年人作为家庭医生签约的重点人群,提高家庭医生服务质量.第二十三条 鼓励探索家庭养老床位,养老机构床位.家庭病床、医疗病床和安宁疗护病床服务之间的有序转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开设安宁疗护病区或者病床,为老年患者提供安宁疗护服务.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完善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及时更新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名录等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等服务.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应当依法实现养老服务信息与户籍,医疗健康,康复护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共享。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养老服务相关的基础数据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