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服务供给第十六条。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助餐.助浴 助洁,助行 代缴代购等日常生活服务,二、体检,诊治、用药指导 护理、康复 家庭病床、安宁疗护等医疗卫生服务.三.关怀访视 情绪疏导。心理咨询等精神慰藉服务、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教育培训,安全指导 紧急救援等其他服务,第十七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保险,福利,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 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重点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人口老龄化程度,逐步增加由政府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内容,扩大服务保障对象范围。提高服务标准 第十八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老年人失能等级.服务需求类型和养老服务标准。第十九条,鼓励专业组织。机构运营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关怀访视等服务,支持专业组织.机构为有需求的失能 失智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支持专业组织,机构规模化、品牌化发展 将专业化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庭、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覆盖城乡 布局合理 共建共享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餐饮企业,养老机构等 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支持餐饮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网络订餐平台等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医疗卫生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建立健全医养康养结合机制,支持医养康养服务向村,社区.家庭延伸,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推动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医疗卫生机构毗邻建设 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托城市医联体.县域医共体开设联合病房,为老年患者提供稳定期康复等服务、第二十二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完善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指导.督促医疗卫生机构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健康教育.健康管理。中医药等服务,对失能、高龄。残疾或者确有困难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服务、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治疗等方面的药物供应,为老年人续方配药。费用结算等提供便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老年人作为家庭医生签约的重点人群,提高家庭医生服务质量。第二十三条.鼓励探索家庭养老床位。养老机构床位,家庭病床,医疗病床和安宁疗护病床服务之间的有序转介 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开设安宁疗护病区或者病床.为老年患者提供安宁疗护服务。第二十四条。民政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完善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 及时更新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名录等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等服务 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应当依法实现养老服务信息与户籍,医疗健康 康复护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共享。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养老服务相关的基础数据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