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服务供给第十六条、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助餐,助浴.助洁,助行,代缴代购等日常生活服务,二。体检。诊治 用药指导。护理,康复、家庭病床、安宁疗护等医疗卫生服务,三,关怀访视、情绪疏导.心理咨询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教育培训,安全指导 紧急救援等其他服务,第十七条.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保险,福利 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重点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 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 逐步增加由政府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内容,扩大服务保障对象范围 提高服务标准.第十八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老年人失能等级.服务需求类型和养老服务标准、第十九条。鼓励专业组织。机构运营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 短期托养。关怀访视等服务 支持专业组织 机构为有需求的失能 失智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支持专业组织.机构规模化。品牌化发展.将专业化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庭 第二十条。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建设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共建共享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餐饮企业.养老机构等、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支持餐饮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网络订餐平台等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医疗卫生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建立健全医养康养结合机制、支持医养康养服务向村 社区,家庭延伸.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推动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医疗卫生机构毗邻建设.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托城市医联体,县域医共体开设联合病房,为老年患者提供稳定期康复等服务,第二十二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完善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指导.督促医疗卫生机构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健康教育、健康管理。中医药等服务,对失能,高龄。残疾或者确有困难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服务。卫生健康 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治疗等方面的药物供应,为老年人续方配药,费用结算等提供便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老年人作为家庭医生签约的重点人群,提高家庭医生服务质量 第二十三条。鼓励探索家庭养老床位、养老机构床位。家庭病床,医疗病床和安宁疗护病床服务之间的有序转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开设安宁疗护病区或者病床 为老年患者提供安宁疗护服务,第二十四条。民政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完善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及时更新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名录等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等服务,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应当依法实现养老服务信息与户籍、医疗健康 康复护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共享.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养老服务相关的基础数据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