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服务供给第十六条,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助餐 助浴 助洁。助行。代缴代购等日常生活服务,二.体检,诊治、用药指导。护理,康复,家庭病床,安宁疗护等医疗卫生服务.三.关怀访视.情绪疏导 心理咨询等精神慰藉服务,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教育培训、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其他服务、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保险,福利 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重点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逐步增加由政府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内容。扩大服务保障对象范围,提高服务标准,第十八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老年人失能等级、服务需求类型和养老服务标准.第十九条,鼓励专业组织,机构运营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 关怀访视等服务 支持专业组织,机构为有需求的失能.失智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支持专业组织。机构规模化,品牌化发展,将专业化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庭 第二十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共建共享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餐饮企业,养老机构等,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支持餐饮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网络订餐平台等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医疗卫生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建立健全医养康养结合机制 支持医养康养服务向村,社区 家庭延伸、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推动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医疗卫生机构毗邻建设、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托城市医联体。县域医共体开设联合病房,为老年患者提供稳定期康复等服务、第二十二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完善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指导,督促医疗卫生机构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健康教育.健康管理.中医药等服务.对失能。高龄,残疾或者确有困难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 上门巡诊等服务、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关老年人常见病 慢性病治疗等方面的药物供应.为老年人续方配药、费用结算等提供便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老年人作为家庭医生签约的重点人群。提高家庭医生服务质量,第二十三条。鼓励探索家庭养老床位 养老机构床位,家庭病床,医疗病床和安宁疗护病床服务之间的有序转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开设安宁疗护病区或者病床,为老年患者提供安宁疗护服务、第二十四条.民政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完善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 及时更新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名录等信息 为社会公众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等服务、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应当依法实现养老服务信息与户籍.医疗健康、康复护理.社会保险 社会救助等信息共享。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养老服务相关的基础数据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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