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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居家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 以村.社区 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 由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和公益互助服务等共同组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第三条,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 扶养义务的人。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四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 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二,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三 完善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推进医养康养融合发展 四,支持建立专业化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五.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促进居家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六,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第五条,民政部门主管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负责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 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政务服务和数据资源管理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 红十字会 科协,工商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 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协调 落实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二、配置。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五。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下列工作,一.协助登记居家老年人基本信息,调查居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二,宣传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信息,三、定期探访独居、空巢.留守,失能 重残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居家老年人,四,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互助养老、文体娱乐,志愿服务等活动、五、教育 引导村。居。民依法履行赡养和扶养义务、六,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第八条。全社会应当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中华传统美德.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 资助 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广泛开展敬老 养老.助老的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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