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居家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 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村,社区。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 由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和公益互助服务等共同组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第三条.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 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四条 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二、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三,完善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推进医养康养融合发展。四、支持建立专业化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五,引导 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促进居家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六,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第五条、民政部门主管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负责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展和改革,教育 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 建设 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政务服务和数据资源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科协、工商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协调.落实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二.配置,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五。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下列工作 一,协助登记居家老年人基本信息,调查居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二 宣传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信息.三、定期探访独居.空巢。留守,失能 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居家老年人。四 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互助养老,文体娱乐。志愿服务等活动.五 教育 引导村.居。民依法履行赡养和扶养义务,六,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第八条,全社会应当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中华传统美德。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 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广播 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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