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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政府购买服务 发放运营补助的依据.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规范并公布实施。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规范提供服务、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维护老年人尊严,保护老年人隐私 不得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不得以欺骗方式诱导老年人消费.不得诱导老年人参与传销或者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第三十一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定期对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配置和使用情况,政府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绩效等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领域分级应急管理机制,督促落实居家养老的安全和应急保障措施,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业务培训和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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