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资金筹集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依规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 筹集资金应当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程序、确定筹资方式 规模和用途、控制筹资成本和风险、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各级政府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管 通过接受捐赠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应当及时入账.加强管理、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筹资的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遵循量力而行.成员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等原则.做到专款专用 确保资金用途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 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 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社会资本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严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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