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资金筹集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依规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 筹集资金应当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程序,确定筹资方式,规模和用途,控制筹资成本和风险、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各级政府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管,通过接受捐赠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应当及时入账.加强管理,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筹资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循量力而行,成员受益 民主决策 上限控制等原则。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用途的合法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 并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社会资本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严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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