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资金筹集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依规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筹集资金应当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程序、确定筹资方式,规模和用途.控制筹资成本和风险,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各级政府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管.通过接受捐赠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 应当及时入账 加强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一事一议 方式筹资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循量力而行,成员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等原则,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用途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社会资本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严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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