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产权管理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清查核实集体资产,明确资产权属。登记资产台账,编制资产负债表 建立成员名册和份额,股份。登记簿、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更资产权属的 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三十二条、村庄撤并的,不得混淆集体财务会计账目,不得随意合并,平调集体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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