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产权管理第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清查核实集体资产.明确资产权属、登记资产台账 编制资产负债表、建立成员名册和份额,股份,登记簿,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更资产权属的 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 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三十二条 村庄撤并的、不得混淆集体财务会计账目,不得随意合并 平调集体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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