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 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合理筹集资金,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财务信息管理 完善财务监督.控制财务风险,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动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 民主管理 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活动和财务成果的知情权,参与权 表达权、监督权。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二,公开透明。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重大经济事项等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三。成员受益。保障全体成员享受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四,支持公益,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应当用于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农村公益事业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第六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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