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资产运营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现金 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流动资产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加强票据管理 杜绝.白条 抵库.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依法合规计提折旧 在建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集体的牲畜、林木等生物资产管理 做好增减,摊销、死亡毁损等核算工作 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无形资产权属及价值.纳入账内核算、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进行摊销、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履行民主程序。做好风险评估和控制,进行严格管理.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发生产权转移的厂房,设施 设备等大宗资产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纳入账内核算的 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 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进行账务处理。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或进行集体资产转让、发包,租赁等情形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