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资产运营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流动资产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固定资产购建,使用 处置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计提折旧。在建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集体的牲畜 林木等生物资产管理,做好增减.摊销,死亡毁损等核算工作.落实经营管理责任、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无形资产权属及价值,纳入账内核算.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进行摊销,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履行民主程序。做好风险评估和控制、进行严格管理,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发生产权转移的厂房 设施,设备等大宗资产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纳入账内核算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售 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进行账务处理,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或进行集体资产转让.发包、租赁等情形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