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资产运营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流动资产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加强票据管理.杜绝 白条,抵库,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计提折旧。在建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集体的牲畜,林木等生物资产管理 做好增减,摊销,死亡毁损等核算工作。落实经营管理责任。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无形资产权属及价值、纳入账内核算,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进行摊销。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履行民主程序、做好风险评估和控制、进行严格管理、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发生产权转移的厂房.设施。设备等大宗资产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纳入账内核算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售 置换 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发生的资产损失 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进行账务处理、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或进行集体资产转让.发包 租赁等情形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