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资产运营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现金 银行存款 应收款项、存货等流动资产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固定资产购建.使用 处置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依法合规计提折旧.在建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集体的牲畜 林木等生物资产管理.做好增减.摊销。死亡毁损等核算工作、落实经营管理责任,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无形资产权属及价值。纳入账内核算、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进行摊销、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履行民主程序,做好风险评估和控制。进行严格管理,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发生产权转移的厂房 设施。设备等大宗资产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纳入账内核算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进行账务处理、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或进行集体资产转让,发包,租赁等情形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