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资产运营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流动资产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加强票据管理,杜绝 白条,抵库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计提折旧,在建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集体的牲畜、林木等生物资产管理,做好增减。摊销,死亡毁损等核算工作.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政策明确无形资产权属及价值,纳入账内核算。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进行摊销。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履行民主程序.做好风险评估和控制。进行严格管理,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发生产权转移的厂房,设施 设备等大宗资产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纳入账内核算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售.置换 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 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或进行集体资产转让。发包,租赁等情形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