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资产运营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 存货等流动资产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依法合规计提折旧、在建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集体的牲畜 林木等生物资产管理,做好增减、摊销.死亡毁损等核算工作。落实经营管理责任,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无形资产权属及价值.纳入账内核算,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进行摊销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履行民主程序.做好风险评估和控制。进行严格管理,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发生产权转移的厂房,设施,设备等大宗资产及集体土地使用权 未纳入账内核算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进行账务处理.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或进行集体资产转让 发包,租赁等情形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