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资产运营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流动资产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固定资产购建 使用,处置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计提折旧,在建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集体的牲畜。林木等生物资产管理,做好增减,摊销 死亡毁损等核算工作,落实经营管理责任、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无形资产权属及价值,纳入账内核算,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依法合规进行摊销、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履行民主程序.做好风险评估和控制。进行严格管理.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发生产权转移的厂房,设施,设备等大宗资产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纳入账内核算的 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进行账务处理,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或进行集体资产转让。发包、租赁等情形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