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资产运营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现金 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流动资产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加强票据管理 杜绝 白条.抵库、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计提折旧 在建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集体的牲畜,林木等生物资产管理,做好增减 摊销,死亡毁损等核算工作.落实经营管理责任、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无形资产权属及价值 纳入账内核算.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进行摊销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履行民主程序,做好风险评估和控制,进行严格管理、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发生产权转移的厂房.设施,设备等大宗资产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纳入账内核算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发生的资产损失 应当及时核实 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进行账务处理.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或进行集体资产转让。发包 租赁等情形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