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资产运营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流动资产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加强票据管理.杜绝 白条 抵库、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计提折旧。在建工程项目验收合格 交付使用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集体的牲畜。林木等生物资产管理 做好增减 摊销.死亡毁损等核算工作。落实经营管理责任,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无形资产权属及价值 纳入账内核算。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进行摊销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履行民主程序,做好风险评估和控制.进行严格管理,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发生产权转移的厂房、设施 设备等大宗资产及集体土地使用权 未纳入账内核算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售,置换 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时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 并进行账务处理,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或进行集体资产转让、发包 租赁等情形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