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资产运营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流动资产管理 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加强票据管理,杜绝 白条,抵库。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固定资产购建、使用 处置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计提折旧,在建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集体的牲畜,林木等生物资产管理.做好增减,摊销.死亡毁损等核算工作 落实经营管理责任,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政策明确无形资产权属及价值.纳入账内核算。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进行摊销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履行民主程序。做好风险评估和控制 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发生产权转移的厂房,设施.设备等大宗资产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纳入账内核算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 追偿损失,并进行账务处理,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或进行集体资产转让 发包.租赁等情形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