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资产运营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流动资产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固定资产购建 使用,处置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计提折旧,在建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 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集体的牲畜.林木等生物资产管理,做好增减、摊销 死亡毁损等核算工作。落实经营管理责任.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政策明确无形资产权属及价值 纳入账内核算.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进行摊销、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 履行民主程序,做好风险评估和控制。进行严格管理,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发生产权转移的厂房,设施,设备等大宗资产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纳入账内核算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进行账务处理、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或进行集体资产转让.发包,租赁等情形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