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资产运营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流动资产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计提折旧、在建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集体的牲畜,林木等生物资产管理.做好增减。摊销.死亡毁损等核算工作,落实经营管理责任,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无形资产权属及价值.纳入账内核算、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进行摊销,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履行民主程序、做好风险评估和控制,进行严格管理,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发生产权转移的厂房,设施,设备等大宗资产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纳入账内核算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 并进行账务处理,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或进行集体资产转让,发包,租赁等情形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