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资产运营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流动资产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加强票据管理 杜绝、白条.抵库.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固定资产购建 使用 处置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计提折旧。在建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 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集体的牲畜.林木等生物资产管理、做好增减、摊销、死亡毁损等核算工作.落实经营管理责任,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无形资产权属及价值,纳入账内核算、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依法合规进行摊销,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履行民主程序,做好风险评估和控制。进行严格管理。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发生产权转移的厂房,设施、设备等大宗资产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纳入账内核算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售 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核实 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进行账务处理.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或进行集体资产转让,发包.租赁等情形时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