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资产运营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流动资产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固定资产购建 使用.处置管理 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计提折旧 在建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集体的牲畜 林木等生物资产管理、做好增减。摊销、死亡毁损等核算工作 落实经营管理责任、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无形资产权属及价值,纳入账内核算 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进行摊销。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履行民主程序。做好风险评估和控制。进行严格管理.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发生产权转移的厂房,设施 设备等大宗资产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纳入账内核算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发生的资产损失 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进行账务处理,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或进行集体资产转让 发包 租赁等情形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